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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采访中新闻侵权及防范

隐性采访中的新闻侵权及防范    【摘要】隐性采访是一种特殊的采访方式,其针对社会存在的问题和阴暗面进行揭露,抒发民声,深受广大群众的欢迎。因此,隐性采访被越来越多的新闻媒体所采用,由此而带来的新闻侵权问题也越来越多。本文对新闻采访中易涉及到的侵权问题进行简要剖析,对如何在合法的情况下防范新闻侵权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隐性采访 新闻侵权 侵权防范      隐性采访又称暗访,是记者为完成某一特定的采访任务,不公开自己的记者身份,或隐藏真正的采访意图而进行的一种新闻采访方式。隐性采访多用于批评性报道,它对于追求新闻的真实性,达到新闻最大的监督目的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   但是,和其他形式的新闻采访方式相比,隐性采访在最大程度追求真实性的同时,必然造成对他人权利或自由的侵犯、干涉、限制或滋扰,它带来了一系列法律上的权???冲突,采访不得当就会产生法律纠纷,甚至触犯刑律。因此需要新闻记者特别注意,对隐性新闻采访要采取一种谨慎的态度。本文就隐性新闻采访易涉及到的侵权问题,及如何防范做一点粗浅的探讨。      一、隐性采访中的新闻侵权      在隐性采访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就是新闻侵权。隐性采访中的新闻侵权主要包括对被采访者的人格尊严、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的侵犯。由于隐性采访的非公开性特点,它较之显性采访更容易造成新闻侵权,通常最容易受到侵害的是被采访者的如下权利:   1、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最起码的尊重。[1]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侵害人格尊严就是侵害人格权。在采访中,如果是被采访人的人格尊严受到损害,就构成侵害一般人格权,记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在一个隐性采访中,被采访的是一个算命的人,采访的方法是偷拍。该报道的主题是揭露封建迷信,是积极的,因此不构成侵害名誉权;但是采访的镜头,是从脚向上摇,摇到被采访人的裆部时,镜头停留下来,晃来晃去。[2]这种报道,对人格尊严构成损害,是不允许的。   2、名誉权。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人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3]名誉权是公民、法人最重要的人格权,法律加以严格的保护。在新闻报道中,对公民、法人进行诽谤、侮辱等,使名誉权受到损害的,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媒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隐私权。随着现代人主体意识的不断加强,他们对隐私的保护意识也逐渐增强。而隐性采访的特征决定了这种采访方式不可避免地、或多或少地会涉及到公民的个人隐私。隐性采访侵害了隐私权,就构成侵权。例如某媒体用电话采访一位歌星,未经允许,就将采访现场实况在广播电台进行直播,这是严重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在世界范围内,新闻侵害隐私权的经典案例莫过于英国王妃戴安娜因记者追踪而死亡的事件。虽然这只是个典型案例,其当事人也因是名人,属于公众人物的范畴。但是公众人物的与社会不发生直接联系的个人信息、私人领域和家庭生活,即纯属个人隐私,除非本人同意或主动要求曝光,媒体和记者是不能以满足公众知情权为由而随意公布的。如果这些公众人物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参加社会活动,或主动曝光自己的隐私,那么,记者就可以顺理成章的将其列为追踪报道的对象。   4、肖像权。利用照相机、摄影机和录像机进行偷拍、偷录,都涉及到肖像权的保护问题。肖像权是只有公民才享有的人格权,是对自己的肖像及其利益进行支配、保护的权利。在法律规定上,肖像权的保护,主要是未经本人允许不得非法使用他人的肖像。[4]在现实中,未经他人允许,偷拍、偷录他人的肖像,也是不允许的,除非具有合法的抗辩理由。在以偷拍、偷录方式进行的隐性采访中,既有未经他人允许制作他人肖像的问题,又有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问题,这些都是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但是,这种采访一般都是具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现实意义,因此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为抗辩事由,阻却行为的违法性,成为正当的合法行为。如果不具有这样的事由,就一定构成侵害肖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信用权。信用权是公民、法人维护社会对自己的经济方面客观评价的权利。媒体对公民、法人发生经济上的困境,正在进行积极努力争取摆脱困境的报道,事实是真实的,报道是客观的,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但是这样的报道会使该民事主体的社会经济评价降低,信用受到损害,构成对信用权的侵害,严重的要承担侵权责任。[5]   6、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由此看出,即便是对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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