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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法治思想形成条件

邓小平法治思想形成的条件   摘 要:邓小平法治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法治思想的形成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和深远的历史渊源。深入研究邓小平法治思想,追溯它形成的条件,对于我们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有着十分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邓小平;法治思想;形成条件    中图分类号:D9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1)12-0077-03      邓小平法治思想作为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伟大实践的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一切划时代的体系的真正的内容都是由于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所有这些体系都是以本国过去的整个发展为基础的,是以阶级关系的历史形式及其政治的、道德的、哲学的以及其他的后果为基础的。”[1]71学习和研究邓小平法治思想,探寻它形成的条件,对于我们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规律,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顺利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在实践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批判继承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和毛泽东社会主义法治思想,   是邓小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深刻分析法律现象,科学揭示了法律产生和存在的社会条件、法律的本质及发展规律,主要包括了以下内容:法作为与阶级和国家密不可分的社会现象,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产生、发展、消亡的;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在阶级社会里,“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1]71;法的内容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法是社会经济关系的表现,与社会经济关系相互转化。列宁在创建和领导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过程中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的理论,形成了关于法律本质、法与经济建设的关系等一系列思想。列宁指出:工人同资本家的斗争,是反???整个资产阶级,反对以资本剥削劳动为基础的整个社会结构的斗争,而摧毁旧法制是阶级斗争的高级形式,无产阶级法律是无产阶级革命的结果。列宁把对敌专政和人民民主看成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认为社会主义如果不实行高度的民主,就不能巩固和保持自己所取得的胜利,实行民主和对敌专政都必须无条件的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列宁很重视用法律手段调整经济活动。在实行新经济政策后,列宁认为,“民事流转逾发达,愈加迫切需要法制……政府的全部工作也是为了把新经济政策的东西以法律形式最牢固地确定下来,以免发生偏向。”[2]邓小平法制思想中关于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法制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均可在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法制思想中找到渊源。   以毛泽东为领导核心的我国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开创者,从理论和实践上奠定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毛泽东在领导我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的法治思想,曾亲自领导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毛泽东特别强调用法律来维护革命秩序,强调法律对反革命的专政职能,认为法律是专政的工具,其性质取决于专政的性质;认为法律是人民内部关系的调节器,必须重视法制对国家社会生产、经济建设的引导和保障作用。毛泽东曾指出:“法律是上层建筑……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3]遗憾的是,毛泽东晚年对我国阶级斗争形式以及党和国家的政治状况的估计失误,采取了一些错误做法,致使法律虚无主义思潮泛滥,法制领域成为“政治禁区”。邓小平在肯定我国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法治思想的同时,摒弃了毛泽东晚年“左”的错误思潮,注意结合中国的时代特征进行创新,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法治观点,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他坚持了毛泽东的人民民主理论,提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著名论断;认为民主不仅是一种手段,而且是社会主义制度基本特征之一,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和任务之一。邓小平的民主法制理论将民主的地位由过去的手段、方法提高到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和任务高度,使民主法制成为我国现代化的构成要件,保证了社会主义建设步入法制轨道。   二、“文化大革命”的惨痛历史教训和中国共产党在民主与法制问题上的错误,是邓小平法制思想形成的历史条件   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曾经非常重视法制建设,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令、条例,确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但从1958年以后,党内出现了“要人治、不要法制、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现象,法律的威严变得虚无。1966年,中国开始了长达十年的“文化大革命”。这场内乱造成了人民内部的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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