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财大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暂行办法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关于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暂行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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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财大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暂行办法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关于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暂行办法

江西财经大学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关于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老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进一步落实“两项待遇”,发挥老同志作用,努力做好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特别制定本暂行办法。 1、关于政治待遇 第一条 按照校党委宣传部的统一布置,配合离休党支部组织好离休干部的政治理论和时事政策学习,有关政治理论学习的材料,应按在职干部一样照发。 第二条 阅读文件。党员离休干部每周三到校阅文室阅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发至学校的文件;对发至离退休处的文件,则集中学习传达。对行走不便的离休干部,在不泄密的情况下,应将有关文件送去阅读。 第三条 组织离休干部参加有关会议和听报告、讲座。根据离休干部级别,组织他们参加省和学校有关重要会议,听一些必要的重要报告,以及重大节日纪念会、庆祝会和联欢会,或有关学习的学术讲座。 第四条 建立健全离休干部会议、走访慰问、因病住院探望制度,使这项工作规范化。 (1)离休干部会议,原则上每月一次,即发工资后第二天上午,如遇双休日则顺延至上班时开。 (2)根据工作情况,离退休工作处的人员要经常走访一些离休干部,加强联络、沟通;逢年过节,要安排慰问活动,请校领导带队深入老同志家进行慰问。 (3)离休干部因病住院治病,离退休处要组织所属党支部或学习小组的有关同志前往医院探望,并购买慰问品直接送病床边。 第五条 组织离休干部就近外出参加学习,考察县、市区域经济发展和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社会调查活动。 第六条 认真搞好离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健全党员的组织生活会。根据老干部的特点,建立每月一次的组织生活会制度,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老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七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寓思想工作于各项活动中,同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从政治上、思想上关心老同志。 第八条 注重调动离休干部积极性,发挥他们“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娱乐”作用,把管理服务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第九条 在校“离退休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与协调下,党、政、区、团齐抓共管,各部门积极配合,形成做离休干部工作的合力,把“两项待遇”落到实处。 2、关于生活待遇 第十条 老干部离职休养后,按照“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在确保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和每月兑现条件下,凡属非生产性的集体福利(如:生活补助、粮油价补贴、郊区补贴、防暑降温费、交通费、书报费等),均与同级在职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从学校实际情况出发,解决一定比例的分享改革成果的待遇。 第十二条 在政策允许和财力许可的范围内,离退休处要紧紧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办实事,搞好综合服务,为老同志排忧解难。 第十三条 根据国发(1980)253号文件规定,老干部离职休养后,除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外,另外本人可以报销一次探望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票费,其住宿费和伙食费及其他费用自理。探望地点只能一处,陪同人员的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 根据国发(1982)52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除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外,还按个人参加革命的不同时期,每年发给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即:1937年7月7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每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工资;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 第十五条 根据赣财文字(1995)第18号和赣财社字(1999)第56号文件规定,按照离休干部参加革命工作的时期和现行规定发给护理费。即19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且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每月护理1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且年满75周岁的离休干部,每月护理费100元。 第十六条 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离休干部,一般可发给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2级式标准工资的护理费。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护理费。 第十七条 根据国发(1983)193号文件规定精神,对尚未达到同级在职干部标准而住房确有困难的离休干部,在分配新建宿舍或调整旧房时,在与在职干部同等条件下,应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离休干部保健制度。凡原为行政14级以上(含享受副厅局级待遇),由省卫生厅颁发《保健医疗证》;处级(含享受处级待遇)的离休干部,由省卫生厅颁发《优先就诊证》。由医院负责建立离休干部保健档案,并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测,搞好综合保健活动。 第十九条 根据学校条件,校医院应建立老干部医疗优待制度,提供治疗方便。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公费医疗有关文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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