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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的前富豪王福生涉及多个罪名领到一审判决。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一审认定王福生挪用公款9300余万元、逃税1.7亿余元、单位行贿两名税官50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罚金3万元。王福生曾任董事、总经理的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犯逃税罪,被判处罚金1.5亿元。 审理 涉嫌3项罪名受审律师曾做无罪辩护 王福生现年61岁,出生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专文化。公开资料显示,1984年,王福生从沈阳建筑大学工民建施工管理专业毕业,早年曾任职于中国建筑[2.15%?资金?研报]一局集团,后下海经商,经营过装修公司、建设公司,后涉足房地产。 1993年,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成立,王福生任董事、总经理。当时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高达1亿元,主要由王福生及多家国有企业合资。此后,王福生又任北京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新富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2年的《福布斯》、2007年的《胡润中国富豪榜》,王福生均榜上有名。2007年8月20日,他因涉嫌偷税罪被羁押,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北京市二分检以王福生涉嫌犯贪污罪、逃避缴纳税款罪、单位行贿罪,被告单位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犯逃避缴纳税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0年10月左右,市二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时,王福生对检方指控的3项罪名均不认可。王福生的辩护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岳运生及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为其做了无罪辩护。 2012年12月31日,王福生在宣判前被取保候审。据其辩护人介绍,王福生当时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最主要是身体原因,他年纪大,而且有高血压、心脏病”。 判决 数罪并罚判刑7年单位处1.5亿罚金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王福生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且系情节严重;他和被告单位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款30%以上,均构成逃税罪;王福生作为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指使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构成单位行贿罪。对王福生所犯3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鉴于王福生挪用公款的行为未给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有股东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补缴了全部应纳税款,缴纳了部分滞纳金、罚款,法院对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对王福生所犯挪用公款罪、逃税罪酌予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以王福生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3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罚金3万元。 被告单位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亿元。 王福生对一审判决未提出上诉。 案情揭秘 1 指控贪污一审被认定挪用公款 今年10月25日,市二中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认为检方指控王福生犯贪污罪的定性有误。 检方在指控王福生涉嫌贪污罪时称,王福生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5月间,利用担任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并任该公司总经理负责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在办理富华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以骗取的手段,通过虚构股权转让文件、转移资金、虚假记账、倒账等方式,用应属于富华公司的公款1.5亿元收购了该公司股权和房地产项目。在后期富华房地产项目的销售过程中,王福生非法获利4亿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证明,王福生不具有侵吞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及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法院予以纠正。 法院审理后查明,1993年9月,富华公司董事会授权王福生转让富华公司及所属项目。同年10月,王福生以其实际控制的一家投资公司与富华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约定由投资公司出价1.5亿元收购富华公司及所属项目。王福生为筹措收购资金,于1993年11月至1994年2月间,利用其担任富华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亲自或授意他人以富华公司名义或以富华公司资产作为抵押担保对外借款,再通过虚假记账、倒账等方式将上述富华公司借款挪用至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而后再作为投资公司收购资金转入富华公司,用以收购富华公司股权、项目。 王福生以上述方式共计挪用富华公司人民币1100万元、美元949万余元,共计折合人民币9359万余元。 法院认为,王福生上述经营活动谋取了个人利益,对富华公司的资产造成了巨大风险,侵犯了富华公司财产的使用收益权,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2 两次逃税共计1.7亿余元 王福生一审被认定逃税的事实有两笔,金额共计1.7亿余元。 法院查明,1996年8月间,时任北京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王福生,与时任天富公司副总经理的孙伟光(另案处理)决定,天富公司支付中大公司200万元管理费,取得中大公司的建筑承包资质,并以中大公司名义成立工程经理部,天富公司向工程经理部派驻工作人员,并实际行使该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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