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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型城市地方性循环经济立法体系的构建.doc
资源型城市地方性循环经济立法体系的构建
循环经济就是资源循环型经济,是新的经济思想,也是被日渐认同和接受的全新理念。我国2009年颁布了《循环经济促进法》,对循环经济的定义做出界定。即在生产、流通和消费中,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的活动的总称。其科学内涵主要指:减少资源消耗,减少废物产生,提高资源的再生利用,实现物质反复循环流动。但我国在世界的影响下,对资源型城市如何发展循环经济问题的研究尚在起步阶段,有很多空白和不足。为此,本文针对此立法,再做点滴的探讨,以期有所裨益。
1 对国内外资源型城市循环经济立法现状的分析
(1)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现状
资源问题愈来愈成为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的问题,为了促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决不能再以牺牲环境和资源为代价。粗放式的经济发展模式显然已不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也不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此,我国先后颁布了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为环境保护给出了立法依据。另外在节约资源方面,也出台了土地管理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几个领域的法律.这些法律在环境保护、治理污染、合理利用资源上已初见成效,较好地落实了我国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这两项基本国策。但是仅仅这些是不够的。末端治理的思想左右着环境立法,并没有真正实现资源消费→产品→再生资源这一循环模式,也就是说没有体现循环经济的理念。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颁布了《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等,在循环经济立法上做出了大胆的尝试。但总的来说,这些法律导向是好的,但也是笼统的,在操作方面难以落实,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2)其他国家循环经济立法现状
一些发达国家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已较完善,对我们来说很有借鉴意义。如德国开循环经济立法的先河,把生产和消费纳入循环经济,先后出台了废弃物处理法、废弃物限制处理法、包装条例、限制废车条例、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包装条例、国家环境政策、垃圾法、再生能源法等,在全民中把循环经济的思想提升到一定的高度,建立循环经济的原则.日本先后制定了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特种家用机器循环法、循环经济规划、推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家用电器回收法、食品回收法、绿色采购法、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等,建立系统的法律体系,既有基本法,又有综合法,还有专项法,涉及多个层面,保障了日本环境质量的改善,保证日本经济的循环发展。美国循环经济立法考虑污染预防,先后出台了国家环境政策、固体废弃物处置法、资源保护和回收法、净化空气法等,提倡环境保护不能为治理而是为预防,通过源头削减废弃物和做再循环的方式处理,对未达到要求的城市行政罚款,各州通过立法严格要求本州居民。
(3)我国资源城市循环经济立法现状
资源城市就是指城市的生产、发展与资源开发密切相关,或先矿后城式,如攀枝花、克拉玛依、大庆、金昌等;或先城后矿式,如大同、邯郸等。资源与城市共生,城市因资源发展。
资源型城市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制定了相关的能源条例、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决定,把循环经济摆在全省经济社会的重要位置。如山西先后出台了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节约能源条例、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决定、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意见、实施蓝天碧水工程的决定、建设节约型社会行动纲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意见等文件,加强政策引导,规划健全机制。
明确用循环经济模式改造重塑煤炭、冶金、电力行业新型化进程。如河北省出台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资源综合利用暂行规定、节约能源条例、石家庄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地方煤矿管理条例、唐山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规定了产业标准;提出了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理念;明确企业对资源和环保的义务。
(4)资源型城市地方性循环经济立法的局限
地方性循环经济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相对是薄弱的。大宗废物的专业性循环利用的法律,如工业废弃物、旧家电汽车等规定零散,无系统性和综合性的法规,与国家层面不协调,不配套,需要更多的立法补充。已有的一些专项法规也缺少可操作性,如关于废弃条件的设置、如强制回收的回用名录需要建立,回收率应当明确。地方性循环经济立法对企业违规行为,没有足够的处理的力度,不能对企业的行为有效规范。只靠只付罚款就可应对环境保护还是很突出的。执法呈现软弱,致使一些企业不愿意在循环经济上投入,搪塞蒙混。发展循环经济财税、土地、价格、金融等刚性约束不完善不健全,企业积极主动发展循环经济缺少社会支撑。
对循环经济理念认识不到位,不能深入人心。循环经济的理念只是停留在政府层面或者在理论层面,缺乏公众意识和企业行为、社会氛围。粗放型的经济模式固化,浪费资源思想不能从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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