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员的权利与义务-权利和义务的根本区别.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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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员的权利与义务-权利和义务的根本区别 权利和义务与教师相关法律条例解读 权利和义务 解读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权力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持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 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 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富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学生保护 解读文本《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 学校和教师应当关心学生的健康。应当为学生根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应当保证学生休息文娱、体育和课外活动的时间不得额外增加学生的学习负沮不得将学生的活动设施、场地移做他用。 学校和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生活指导培养学生的自理能力,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引导学生观看、阅读有益的视、听、读物。对进入青春期的学生应当适时进行青春期教育。发现学生早恋,应当会同家庭教育、劝阻。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对学生实施辱骂、体罚和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 教师对后进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或者放任不管不得擅自停止学生上课 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学校和教师不得要求学生参加与教育无关的活动。 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对缀学学生或者违法犯罪学生落实教育、帮助措施。 学校和教师对在校学生中的孤儿.离婚家庭子女、再婚家庭子女、非婚生家庭子女以及残疾学生应当采取保护性措施 帮助他们克服学习、生活和文体活动方面的困难教育其他学生尊重爱护他们。 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家访制度密切与家长的联系并对家长进行家庭教宵指导,发现学生旷课、 逃学和其他不良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会同他们教育学生改 解读文本:《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怠外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 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的 二. 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 三. 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照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 四. 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五.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安全 标准的 六. 学校组织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 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七. 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 未予以必要 照顾的 八.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九. 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十. 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十一. 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 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 二. 学生擅自离校发生的; 三. 学生自行到校活动或者放学后滞留学校期间发生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 四. 学生突发急病,学校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 五. 学生自杀、自伤.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 六. 学生自身或者学生之间原因造成.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 七. 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 八. 教职员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引起的: 九. 不可抗力造成的 十. 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考核 解读文本:《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学校实行教师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记入教师考核档案作为受聘任教、晋职晋级,确定工资、实施奖励的依据。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教师考核方法 并对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福利待遇 解读文本:《上诲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对高等学校中连续担任副教授、教授职务并且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每满五年由所在学校安排半年的专业进修或者学术休假。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高于本市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百分之十。中小学教师按照规定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教龄津贴应当逐步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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