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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筑业行业协会-湖州建筑业行业协会
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
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建立专家辅助人推荐制度的规定
(2016年8月5日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四届六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推广和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高法【2014】100号《关于专家辅助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纪要》规定,就在建设工程领域建立专家辅助人推荐制度,特订立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有关规定,专家辅助人是在民事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接受当事人的委任,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性问题向法庭或仲裁庭提供专业性意见的专家。
第二条 当事人委任专家辅助人以后,应根据《民事诉讼法》或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向法庭或仲裁庭报告委托专家辅助人有关情况。经法庭或仲裁庭批准,专家辅助人可以向法庭或仲裁庭提供书面专家意见,也可以在庭审中提供口头专家意见。
第三条 专家辅助人提供的意见应当客观、独立和公正,专家辅助人应当首先对法庭或仲裁庭负责。专家辅助人应遵守法律规定的回避制度。
第四条 本会自行或通过下属各专业委员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推举工程各专业优秀人才,入选专家辅助人专家库。
第五条 本会将成立专家选拔委员会对各界推举的专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入选本会专家辅助人专家库。
第六条 本会将聘请高级法官、资深专业律师、高等院校的法学教授和本专业领衔专家对专家辅助人进行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或证据法等法律知识的培训和专业培训,帮助专家辅助人掌握提供专家意见所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七条 本会将对入选的专家辅助人进行必备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专家辅助人的专业水准。
第八条 本会将对入选本会专家库的专家辅助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果法庭或仲裁庭投诉专家辅助人提供的专家意见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并造成不良影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九条 为确保专家辅助人报告或意见的独立、公正和客观,专家意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其首要责任是对法庭或仲裁庭负责,无论是书面报告还是提供口头意见;
2、专家报告应尽可能正确和完整,并说明考虑所有重要的事实和情况;
3、如有影响报告有效性的新情况,应告知法庭或仲裁庭;
4、如果不是个人知悉的资料,应说明信息来源;
5、报告内容没有客户或代表律师的意见加入;
6、报告如果要修改,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法庭或仲裁庭。
第十条 对鉴定人鉴定结论提供不同意见时,应尽量谨慎、客观并持之有据,在措辞上尊重鉴定人。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本会申请推荐专家辅助人时应当填写表格,并提出相关专业要求,本会可以向当事人推荐符合其要求的专家辅助人,并提供有关的履历资料。
第十二条 专家辅助人收费标准由各方协商确定,本会仅提供参考性标准供参照。
第十三条 专家出具的书面报告电子版应报本会法务专业委员会备案,以便监督。
第十四条 本会法务专业委员会负责专家辅助人日常管理工作。法务专业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收取适当的管理费用,用于培训和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本会法务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工程领域专家辅助人推荐申请表
浙建协法务(201 )第 号
案 号 案 由 原 告
(或申请人) 被 告
(或被申请人) 第三人 审理机构 审 级 专业领域 是否要求出具书面报告 备 注 注:1、表格请发送至省建协法务专业委员会秘书处邮箱:
zhejiangjianzhufw@163.com;
2、咨询电话:赵吉符陈
附件二:
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建设工程争议专家评审规则
(2016年8月5日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四届六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发挥建设工程专家评审解决争议所具有的专业性、高效及过程解决的优势,快速定纷止争,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并参考工程领域的国际惯例,本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争议评审,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就招投标、质量、造价和合同解释等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专家出具评审意见的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条 评审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本会提供推荐性评审专家名册,供当事人选择。
第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评审专家的人数。专家人数可以1-3人。如果协议没有约定或当事人就人数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视为同意2人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由双方当事人各选择一名专家。如2人专家组评审时无法形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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