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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版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版权侵权责任
刘晓 法政学院 法学 05法三 0502005360
指导老师:林千多
摘 要:本文针对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进行准确定义,详细分析其侵权行为,归纳各种侵权方式,分析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认定其相应的侵权责任。具体分析“避风港”规则的的适用情况。在此基础上来完善针对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版权侵权问题的立法完善,希望通过法律和技术两种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
关键词:网络中介服务商版权侵权 直接侵权 间接侵权 避风港
Abstract:In this paper, intermediary services for network providers accurate definition, detailed analysis of its violations, a summary of all infringing way analysis of liability to which it applies the principle that the infringement of their respective responsibilities. Specific analysis of safe haven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rules. Sound basis in the intermediary service provider for network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issues to improve the legislation, and hopes that the two legal and technical means to solve this problem.
Key words:Intermediary service provider network copyright infringement Direct infringement
Indirect infringement Haven
目 录
摘要…………………………………………………………………………………(1)
关键词………………………………………………………………………………(1)
英文摘要和关键词…………………………………………………………………(1)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概念和范围界定……………………………………(3)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的表现和类型………………………………(4)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的归责原则…………………………………(5)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 ……………………………………………………………………… (5)
(二)过错责任原则………………………………………………………………………… (5)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版权间接侵权的认定…………………………………(6)
五、
一、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概念和范围界定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是Internet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必要参于者。因此,在法律上对其地位、责任作出恰当的界定,关系到版权人、网络服务商、信息发布者、网络用户及整个Internet的健康发展。
针对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的认定,首先我们应明确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概念。而我们平时也不难听到许多与其近似的名称,如网络服务商,网络内容提供商等等,我们将在下文中一一论述,进行区别比较,明确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概念。
首先,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一种,需要在全面了解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基础上才能加以界定。网络服务提供商,英文名称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简称ISP。理论界对这一概念的理解大体上可以分为广义说和狭义说。广义说认为,一切为网络用户提供了服务的个人或单位,均应被视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说,无论任何人,只要上网都可以被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因为其本身无法避免的成为信息提供者,从而为其他人进行网络服务。显而易见,这种理解对于我们在理论上定义网络服务提供商并没有多大意义。而持狭义说观点的学者则认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仅指为网上信息交流提供各种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主体,不包括直接作为信息交流的一方当事人ICP①。可是这一概念反而更加令人混淆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概念。随着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作用早已超脱了早期为用户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的范畴。我们认为,作为网络服务商应该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第一,它是信息交流的支撑主体,为信息交流提供物质和技术支撑,离开它的参与,网上信息交流无法实现。
第二,由于服务的中介性,在信息交流过程中,ISP处于中立的地位,对信息的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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