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综合法律知识2017年.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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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综合法律知识 2017年11月6日 杭州行政强制法 第一节  行政强制的概念与原则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第2条)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二、行政强制的原则 (一)法定原则。(第4条) (二)适当原则。(能够不采用强制的尽量不要采用强制) (第5条) (三)教育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第6条) (四)禁止牟利原则。(第7条) (五)权利救济原则。 (第8条) 行政强制法 第二节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一、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第9条)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留置盘问、扣留、强制隔离等)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封存、封闭、关闭) 3.扣押财物(暂扣、扣留) 4.冻结存款、汇款(暂停支付)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登记保存、隔离、扑杀、)  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其他行政强制法(二)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第10、11条)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2.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部分强制措施(不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及扣押财物的强制措施(不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4.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立行政强制措施。二、行政强制执行(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第12条)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适用税收、征收社保费领域,扣缴)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代为处理、代为补种)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强制执行方式间接强制直接强制其他方式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代履行划拨存汇款拍卖或其他财物处理方式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行政强制法(二)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 (第13条)1.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2.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结论:第一,国务院具有有限的行政强制设定权;第二,国务院部委不具有任何行政强制设定权;第三,地方法规有很有限的行政强制设定权;第四,地方政府没有任何行政强制设定权行政强制法 第三节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一、实施程序的一般规定 (一)实施的一般条件(第16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可以不实施强制措施的情形(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二)实施主体 (第17条) 1.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不得委托 2.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 3.相对集中强制措施权 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 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4.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行政强制法 (三)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第18条)内部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外部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行政强制法(四)紧急情况时的程序(第19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五)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程序(第20条) 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2.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行政强制法(六)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21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二、实施查封、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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