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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尔元伦理学思想直觉主义及其当代启示

摩尔元伦理学思想直觉主义及其当代启示   [摘要]摩尔元伦理学思想的直觉主义是一种关注伦理学道德概念和道德判断的“科学的”伦理学研究方法。摩尔认为,善是伦理学的核心范畴,对善的理解仅仅需要直觉。由于无法合理地说明与之密切相关的道德概念和道德判断的自明性、道德冲突的解决等问题,最终,直觉主义伦理学作为一个学派,结束了其存在。然而,作为一种伦理学学科发展的新范式,摩尔直觉主义的伦理学启迪着后世伦理学科学化的发展。   [关键词]摩尔;元伦理学;直觉主义;科学化   [作者简介]李西杰,江苏科技大学人文社科学院讲师,哲学博士,江苏镇江212003   [中图分类号]B56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0)12-0059-04      作为元伦理学的创始人及当代语言哲学的思想先驱之一,摩尔强调伦理学理论应该关注对专属于伦理学的(或者按照摩尔的说法要具有“伦理学讨论的气味”)研究方法的研究。摩尔集中反对了“心理学的方法”和“词源学方法”。摩尔反对的“心理学的方法”即自康德以来哲学中强调分析自我意识的方法。所谓“词源学方法”就是像“词典编纂家”的同义语反复。作为对传统规范伦理的反动,摩尔认为,善是伦理学的核心范畴,对善的理解仅仅需要直觉。认为道德概念和道德判断是自明的,只能通过“直觉”来把握,摩尔强调伦理学的科学化发展。然而这却导致了直觉主义者无法合理地说明善这个概念及其规范性,同时也元法合理地说明与之密切相关的道德概念和道德判断的自明性、道德冲突的解决等问题。最终,直觉主义伦理学作为一个学派,结束了其存在。在今天这个学术发展日益受到非学术影响的社会中,作为一种伦理学学科发展的新范式,摩尔直觉主义的伦理学启迪着后世伦理学科学化发展。      一、对“善的”概念分析      在《伦理学原理》(1903年)这部“标志着20世纪伦理学革命的开端”的巨著中,“现代伦理学之父”摩尔第一次将伦理学划分为规范伦理学(实践的、行动的伦理学)与元伦理学(分析的、科学的伦理学)。摩尔认为,伦理学的特点不是研究关于人类行为之各道德断言,而是研究关于事物两个性质,即用“善的”一术语所表示的性质和用“恶的”一术语所表示的相反性质之各断言。传统伦理学由于没有重视善、恶等道德语言的分析,在没有真正弄明白问题以前“就试图作答”,因而在伦理学史上,虽然各派伦理学说争论不休,却充满着错误、困惑与混乱。摩尔在对伦理学的基本概念“善”进行精深独特的分析基础之上,提出了“善不可定义”,如果一定要给善下定义,就会犯“自然主义谬误”等观点,从而试图驳斥传统伦理学说。   在伦理学由传统向现代转变的过程中,元伦理学对于传统伦理学的批判起到了一种革命性作用。这突出表现在摩尔的“自然主义谬误”这一概念中。所谓“自然主义谬误”,就是将自然的、有善性的事物混同于或等同于非自然的善性质自身,并以自然性事实或超自然的实在来规定和定义“善”。摩尔从“善”不可定义出发,认为任何给“善”下定义的做法,都是把“善”等同于其他自然属性,将导致“自然主义谬误”。他认为,定义就是对一个语词所代表的事物的分析。只有当对象是由某些单纯部分组成的复合物,即对象能够分解为某些单纯的部分时,对它下定义才是可能的。例如,人们可以给“马”下定义,因为一匹马具有许多不同的性质和特征,如它四条腿,尾巴较长等等。但“善”这类概念就如同颜色“黄”一样,是一个单纯的概念,不能再加以分析。对于一个事先不知道它的人,是无法描述和阐明的。既然如此,给善下定义,只能是赋予它错误的含义。   将伦理、道德的“正当”当作实体的“合目的性”看待,并要求人类通过理性、实践理性探寻,在亚里士多德之后就成为了西方传统伦理学的主流。而广义的“合目的性”的伦理学不仅包含了道德哲学,而且也包括了政治、法律哲学。因此,在人类学说史、政治法律学说史上也奉此模式为圭臬。诸如斯多葛学派认为存在一个“理性”作为宇宙的基质,主张人类要遵从自然、理性而生活,人类的行动需要符合理性、符合逻格斯,“应当同宇宙的目的相协调而行动,力图在神圣的目的中来实现自己作为人的目的,以求达到最大限度的完善”。理性在古希腊时代的主要特征是对客体的认识与把握的知识论传统,人拥有认识世界、把握美德的理性能力,同时,世界也具有可知的理性结构。因此,知识与道德都可以通过人们的理性来获致,知识与道德是同一的。因此,对伦理问题的探寻与对知识问题的探寻一样,是需要通过理性完成的。而伦理、道德问题都被蕴含在了实践的概念之中,因此,实践理性就成为人们摆脱外在物的束缚,自由地追寻最高善原则的必需。因此,在主体(实践中的自由的人)一客体(知识、道德)这样一个模式之下,道德显然就具有了一种实体的属性,即道德是外在于人而客观存在,如同知识一样需要人依照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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