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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兴宾区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对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对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来宾市兴宾区林业局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来宾市兴宾区林业局林政办公室 8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2-4288337 监督电话 0772-4287896 9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实施对象 违反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行为的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11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2 权限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行使内容 兴宾区林业局管辖本县直属自然保护区内的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的行政处罚案件。 14 法定办结
时限 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行政处罚决定书。 17 运行系统 无。 18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林业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依法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
5.决定责任: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当场送达或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9 追责情形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2.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不移交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4 1.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定立案;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中 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等规定。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 林政办公室负责人、案件承办人
2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回避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附件
对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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