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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吉林省新农村建设中社会救助体系思考

对吉林省新农村建设中社会救助体系思考   吉林省自2005年开始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暂行)〉的通知》,实行对农村困难家庭居民的制度化保障。科学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保障标准,认真核算家庭收入,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从总体上看,吉林省在发展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过程中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与城市社会救助体系相比较,吉林省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目前仍然很不完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基本制度的建设上人们还存在不同的认识,在制度实践中也还存在着不少的困难和问题。      一、吉林省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影响因   素    残疾患病和缺少劳动力是当前吉林省农村致贫因素中的两个最显著的因   素。然而,社会救助对缓解贫困的作用非常有限。这一方面说明了吉林省当前农村社会??助制度严重缺失的状况,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吉林省的农村反贫困政策需要从事后救助向针对风险和人群的预防性社会保障制度转变。   1.农村贫困与社会救助制度的缺失。农民由于家庭和个人的缺陷而导致贫困这一事实,实际上就是社会救助制度缺失的表现。缺少预防性的社会救助制度不仅是农民致贫和返贫的主要原因,也是制约中国农村反贫困政策效果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在缺少有效的社会救助制度的情况下,大多数家庭都是脆弱的群体,他们遇到任何风险如收入减少、疾病或任何天灾人祸时都有可能陷入贫困。概括起来,吉林省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现行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吉林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包括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以及农村医疗救助等各个方面。然而,这些政策的作用非常有限,新型合作医疗的覆盖面非常窄。社会救助的水平普遍较低,难以使贫困人群摆脱贫困。   2.未能针对致贫风险和贫困人群的经济和社会特征提供针对性的帮助。当前吉林省农村低保制度在很多地方基本上套用了城市低保的做法,以家庭为单位将贫困家庭中所有的成员一视同仁地纳入了以保障基本生活为目标的制度中。接受社会救助的除了老年人和残疾患病者这类失去劳动能力的人群外,还包括了相当数量的未成年人以及有劳动能力的人群。对于失去劳动能力的人群来说,保障基本生活是一个恰当的目标,但对于儿童或未成年人来说,仅满足于基本生活保障显然是不够的。保证他们获得良好的教育、健康以及家庭环境等发展条件应该是社会保障的基本目标;对于有劳动能力的人群来说,社会救助的目标应该是帮助他们通过劳动获得或增加收入,而不是使他们能够维持最低的生活水平。      二、构建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主要原则   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构建必须遵循一些新的原则,这些原则可以概括为救助主体多元化、救助内容综合化、救助标准动态化以及救助管理协调化等几个主要方面。   1.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救助主体应该多元化。社会救助的主体主要是指社会救助的提供者。构建主体多元化的社会救助制度是完善吉林省社会救助体系的必然选择。吉林省新型社会救助制度应该是一种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救助。政府在社会救助中的主体责任主要是建立社会救助制度,承担大部分社会救助资金,并合理承担社会救助管理责任。吉林省社会救助的主体结构中,政府固然是第一责任主体,但只靠政府这一单一主体来构建社会救助的安全网是绝对不够的,除了政府救助之外,慈善机构、扶贫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社会救助团体等非政府组织和社会成员也是吉林省社会救助主体的组成部分。在强调社会救助制度中政府责任主体的同时,还应该发挥非政府组织、企业或个人等多种主体在社会救助中的作用,在完善、健全政府救助的同时创造条件开发社会救助资源,推进非政府组织和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互助,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以非政府为补充的面对社会各类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系统。   2.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救助内容应该综合化。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应该是一种以生活救助为主,以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补充,优抚对象、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灾民救助为特殊形式,临时救助、社会互助相配套的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生活救助以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为目标,是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主干。农村低保制度是整个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核心,在构建新型社会救助制度的过程中,必须以低保制度为基础对整个社会救助体系进行整合和重构。生活救助的目标是要使所有低于合理的贫困线标准的贫困群体都能够获得按政策规定的合理救助,使其基本生活能得到保障。构建综合化社会救助制度必须建立和完善专项社会救助。专项救助的目的是满足救助对象的各种特殊需求。   3.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救助标准应该动态化。吉林省新型社会救助的标准应该建立一种动态化的调整机制,这种动态化调整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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