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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可为”与“不可为”伦理学解读
媒体“可为”与“不可为”伦理学解读 近期,一些恶性事件有互相效仿、连续发生的现象。福建南平侵害学生惨案发生后。短短3周时间内,情节类似的、对小学生的严重侵害案件相继发生7起;富士康跳楼事件也连续发生12起。 有论者认为,媒体对这类事件的集中报道,为犯罪分子提供了负面的榜样,而媒体对伤害事件中的细节渲染、对犯罪嫌疑人精神疾患的探究,客观上起到了“纵容与示范”作用。还有一些论者认为,虽然报道真相是媒体的基本功能,但任何媒介传播活动都肩负一定的社会责任,都有一定的良知和操守,需要考量社会影响。 这些观点,引起不小争议,也为媒体从业者带来困惑和迷茫。 本文试图通过近期媒体报道中的一些典型案例分析,探讨新的舆论环境下媒体的“当为”与“可为”。寻找遵从新闻伦理与媒体功能的平衡点。 一、均衡采访,避免“知不可为而为之” 《武汉晨报》4月11日一版刊发一条新闻“家乐福1斤冻虾仁半斤冰”,披露一个惊人的事实:用12元买虾仁,其中6.51元“水”了。原文节选如下: 家乐福1斤冻虾仁半斤冰用12元买虾仁,其中6.51元“水”了 晨报讯一斤散装冰冻虾仁,解冻后虾仁不到半斤。花桥一村吴小姐向晨报投诉建设大道家乐福店“以虾的价格卖冰”。 6日下午,记者在该超市冻品柜看到,商品条码尾数为2003的冰冻虾仁,标价14.8元/500克。记者用铁勺撮起装袋,重406克,付款12元。化冻后,发现虾仁重量仅186克,冰重220克,相当于花6.51元买冰。 记者在该超市看到,有的袋装虾仁在包装上明示了含冰率,如“蕙之园”小虾仁,标称含冰率为25%。 市工商局消保处处长罗锦云昨说,经初步咨询有关质检单位,未找到冰冻虾仁含冰率的明确标准。 这篇报道似乎事实确凿,是篇事关民生的重大舆论监督新闻,也的确引起关注,见报后收到一些读者的来电,纷纷谴责家乐福短斤少两、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当然,也有一些读者对这篇报道的基本事实提出了质疑。 这个案例首先牵出的问题是对新闻真实性的伦理学理解。一般而论,在违背新闻真实性因而违背新闻伦理的问题上??人们关注到的是新闻失实。关于真实问题,似乎是基本常识,没必要展开议论,其实不然。 上述案例中,主管部门明确表态,“未找到冰冻虾仁含冰率的明确标准”。在没有相关政策依据的情况下判断商家是否违规要十分慎重。该消息中。没有采访到净虾售价,也没有包装虾(含水率25%)的售价,妄下顾客“用12元买虾仁。其中6.51元‘水’了”的结论,至少不严谨,对监督对象来说也缺乏公平。 排除采访不深入或者故意编造。相当一部分新闻失实属行为主体知不可为而为。故意与“应当如何”背道而驰,从而造成违背新闻伦理的后果。 新闻伦理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首先是“业内适应新闻活动特点而形成的要求自己‘应当如何’的自律规范”,其次是“公众认为在新闻活动中‘应当如何’的观念和舆论约束”。 “应当如何”的对立面是“不应当如何”。媒介传播活动如果作出了“不应当如何”的行为,则属于违背新闻伦理,会招致同行的批评指责和公众的舆论谴责。上述案例中,记者先入为主,为监督而监督,没有践行“均衡采访”的业界规范,应当是“不应当”的典型表现。 二、克制自律,杜绝“新闻自然主义” 新闻必须真实、及时、有价值、可公开。能满足受众需求。这些既是新闻的重要特征,同时也构成了关于新闻的基本理念。但在具体实践中,有些报道虽然逼真,从真实角度看无懈可击,但在评价上却掉入有违新闻伦理的自然主义泥坑。 新闻从业者在报道中展示不应该或不适宜展示的内容,诸如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名誉及人格尊严。或者某些案件报道所涉犯罪嫌疑人作案细节过细、过详,涉及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血腥和恐怖场面。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新京报》等媒体曝光武汉市两名少女被不法分子囚禁于地窖强奸近一年一事。报道称,两名受害少女分别为19岁、16岁,被犯罪嫌疑人关押在地下室近一年之久。19岁少女写求救纸条藏于送外修的电视机中。此案才偶然被发现。报道中被害人姓氏及其家庭所在地、作案地点、作案人身份等均较具体,对被害人指称较为明显。 这样的报道自然引起巨大反响和争议。与此相对的一个有趣现象是。武汉当地媒体均选择了“静默”。据称。有关部门要求当地媒体不予报道,文字、图片及音视频均不能见报、不能外流至网络,以个人身份的博客、微博及在论坛上均不得对此有所反映。 其实,从利益追求角度看,《新京报》等媒体无疑收获了巨大回报,但从媒体良心,即新闻伦理角度看,“静默”应该是最好的选择。一方面,因为警方没有也不会披露案件信息,报道本身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真实性存疑。其次,媒体的大肆炒作,不利于受害者早日走出伤痛阴影,会毁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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