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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对数字资源权益分享及其权益保障

图书馆对数字资源权益分享及其权益保障   [摘要]论述在数字资源开发、保存、管理和利用过程中,图书馆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自身对数字资源的权益分享与权益保障值得关注。从图书馆数字资源权益分享与保障的重要意义入手,分析数字资源权益分享链中图书馆权益的主要内容,即资源权益、机构权益、读者权益;提出通过图书馆制度法制化、建立协调机制、遵循公益平等的原则等路径,以实现图书馆数字资源权益分享及权益保障。   [关键词]图书馆 数字资源 权益分享 权益保障   [分类号]G250.76      随着数字化资源的快速增长,人们在学习、生活以及科学研究中对数字化资源依赖程度日益加剧。根据哥伦比亚大学EPIC(Online Use&Cost Evaluation Program)项目组2004年的报告显示:电子资源是大学生学习的主要信息来源;92%的受访教师将电子资源作为其研究资料来源;99.8%的受访教师将电子资源作为其教学资料来源。近年,数字资源成为图书馆管理和服务的资源主体,数字资源的权益分享随之而成法学界和图书馆界研究的热点。由于图书馆法律定位在国家立法上的缺失及相关法律对信息资源产权保护的加强,图书馆针对数字资源的权益逐渐缩小,在数字资源的建设和管理上如履薄冰,在其用户服务上也屡受限制。因此,关注图书馆对数字资源的权益分享,建立合理的数字资源权益分享机制显得尤为必要。      1 图书馆数字资源权益保障的重要意义      1.1 图书馆权益是数字资源权益分享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数字资源权益问题主要包括作者及其相关权利人权益、用户权益以及信息服务机构权益,等等。其中权益的平衡与分享是核心问题,“在资源长期保存活动中,资源的提供方、保存方和使用者形成了利益共同体,有着促进数字资源能够长期、稳定、可靠地保存和使用的共同利益,并通过实现这一共同利益来满足各自的特定利益需求”。作为信息服务机构,图书馆的权益保障是数字资源权益分享机制确立的前提。从作者及相关权利人对数字资源的创建与发布,到用户对数字资源的获取、利用,都离不开图书馆对数字资源的收集、整合、规范和指导使用。保障信息服务机构的权益,事实上就是保障了相关权利人以及用户、读者、服务对象的权益,保障了数字资源权益分享机制的顺利建成和付诸实施。      1.2 图书馆权益是实现数字资源共享与传播机制的重要保障   作为作者及相关权利人与用户之间的媒介,图书馆权益是实现数字资源共享与传播机制的重要保障。美国学者巴勒特在1986年提出:“媒介,就是渠道”。图书馆对信息资源不仅仅是静态的置放,而是收集、整合、规范及至指导使用。收集作者及相关权利人创建的数字资源加以规范整合以便为用户服务,正是图书馆作为媒介创建服务渠道的行为。没有良好的媒介,数字资源分享机制的实现就缺乏通畅的路径,因而保障图书馆权益,就是保障数字资源权益分享机制的正常运行,保障作者、信息资源开发商与用户间的资源互动。      2 数字资源权益分享过程中图书馆的权益      2004年,“图书馆权利”被列入中国图书馆学会2005年学术年会的分主题,“一时间图书馆权利弥漫中国图书馆学界”。但目前,仍没有一部真正的法律法规对图书馆的权益进行界定。然而,不能因为没有实体法存在就否定图书馆对数字资源所享有的权益。从图书馆业务人员的角度看,图书???对于数字资源的权益应包含以下方面。      2.1 资源权益――对数字资源的保存权与使用权   2.1.1 图书馆对数字资源的保存权 “保存权利分为存档权、存储管理权、服务权”。图书馆存档权的最佳表现形式是“呈缴本制度”。法国16世纪就有了呈缴本制度,图书、版画、多载体图像资料、电子版资料,出版后都必须及时呈缴。CSDL(法定呈缴本科学委员会)在1999年就开始了因特网资料呈缴备案的准备工作,并于2000年筹备专门协会来处理数字资源呈缴本制度的相关问题。2003年,法国国家图书馆出面组建因特网资料保存国际集团(IIPC),英、美、意、瑞等国均有参与,说明图书馆数字资源保存权受到各国重视。我国是由出版行政部门发布法令,采取行政手段推行实施,电子出版物呈缴本制度也只针对实体电子出版物而不包括网络资源,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已是刻不容缓。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基于此,图书馆拥有对信息??源包括数字资源的存储管理权。然而,此权利是建立在图书馆购买了这些资源的前提之下的,图书馆为获取数字资源的保存权利付出了一定代价,是一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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