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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情速报实施细则
深圳市地震灾情速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灾情速报的管理,及时、准确地收集并速报地震灾情,为我市各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决策指挥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及中国地震局《地震灾情速报工作规定》、广东省地震局《广东省地震灾情速报工作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遭受有感地震及破坏性地震(原则上M≥3.0)和邻近地区发生对我市辖区造成影响的地震后,全市地震系统对地震灾情和地震影响情况速报的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地震灾情速报,是指地震事件发生后,在规定时间内对地震灾害情况的快速收集、处理、上报和后续的及时报告。地震灾情速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地震影响范围: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有感范围和重灾区所在地;
(2)人口影响:人员伤亡、无家可归、临时安置及群众生活等情况;
(3)经济影响: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建筑物破坏等级分为:毁坏、破坏和基本完好三个等级)、生命线工程(如通讯、交通、电力、供排水、供气系统等)、重大工程、重要设施设备的损失,对当地生产的影响程度及家庭财产的损失等;
(4)地面地震现象:软土地面陷落、地面沉陷、喷砂冒水、滑坡、泥石流等;
(5)社会影响:对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秩序、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受破坏及影响情况等。
第四条 地震灾情的处理、速报实行统一指挥、分工负责、领导把关、责任到岗、迅速准确和按程序速报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地震灾情速报工作时限。强有感地震为震后12小时内;一般地震为震后24小时内;较大地震为震后48小时内;重、特大地震为震后72小时内。地震灾情速报工作期限后,原则上不再进行地震灾情速报。
第二章 地震灾情速报职责划分
第六条 市应急办(地震局)管理全市地震灾情速报工作,负责我市地震灾情速报工作实施细则的制定、修订,负责指导我市地震灾情速报网建设;负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地震灾情的快速收集、汇总上报;负责建立市地震灾情速报平台,承担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处理灾情信息。
第七条 各区民防办负责本辖区内地震灾情速报网建设及破坏性地震或有感地震发生后灾情速报的组织、管理和上报工作;地震发生后,通过各种途径,迅速了解和收集地震破坏或者影响情况,按速报时限,将灾情信息报市应急办(地震局)。
第八条 各区民防办要与本行政区内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建立地震灾情速报合作机制,扩大地震灾情来源范围。
第九条 各区民防办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内的地震灾情信息速报人员网络,收集灾情速报人员信息,报市应急办(地震局)备案,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内灾情速报员数据库,并每年更新一次;各社区的地震灾情速报员应配置1-2名。
第十条 各区应急指挥中心要收集汇编本行政区内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和政府值班室的联络方式,并每年更新,及时报市应急办(地震局)备案。
第三章 地震灾情速报人员及条件保障
第十一条 灾情速报网络主要组成人员:
(1)市应急办(地震局)、各区民防办相关工作人员;
(2)各区、街道办、社区的有关人员;
(3)各学校负责安全工作的有关人员;
(4)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等所在部门的有关人员;
(5)现有群测群防基地的有关人员;
(6)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二条 充分利用市应急、民防、地震系统通讯网络,采取多种方式和多种渠道速报地震灾情,确保灾情信息畅通无阻。
第十三条 建立地震灾情速报工作检查制度,定期不定期检查灾情速报平台的运行情况、灾情速报工作人员通讯状况。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灾情速报经费投入机制,以保证地震灾情速报网络建设和维护,对灾情速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有突出贡献的灾情速报人员予以嘉奖;建立地震灾情速报员的考核机制,加强对地震灾情速报人员地震知识普及、宣传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增强灾情速报人员的工作能力和责任意识。
第四章 地震灾情速报要求、方法和程序
第十五条 地震灾情速报工作始终遵循把“速报”放在首位的原则,要具有时效性、客观性、主动性。
第十六条 地震灾情的获取方法包括:实地调查、访问知情人、联系灾区政府、电话远程咨询、群众报告、政府告之、单位通报、媒体报道等。
第十七条 地震灾情的上报方法包括:
(1)通过电话拨打市应急办(地震局)的灾情速报电话、灾情接收人员办公电话或手机报告灾情。
(2)委派专人向市应急办(地震局)、各区应急指挥中心或民防办书面或口头报告。
(3)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报告灾情。
(4)手机短信报告灾情。
第十八条 灾情速报程序:
首次上报—震后20分钟内灾情速报员报送灾情;市应急办(地震局)收到各区报送的灾情信息后,立即报省地震局。
续报—地震灾情首报后,速报员进一步详细了解灾情,进行二次报送;震后12小时内每隔1.5小时,震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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