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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主管)与管辖 重点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19、22-39条;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4-26、28、29、33-37条; 《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4、6、8条; 《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7条;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5条。 一、民事诉讼受案(主管)范围 概念:指哪些案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确定标准: 民事诉讼法在确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时采用了以下标准:第一,法律关系的性质,第二,国家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以上标准,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包括民事权利义务争议、非诉讼事件和涉外民事诉讼案件。 民事权利义务的含义、特征和范围 含义: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法律纠纷和社会纠纷。 特征: (一)民事争议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二)民事争议的内容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三)民事争议形成的原因违反民事实体法的规定 (四)民事争议具有可处分性 (五)民事争议解决的方式通过诉讼解决 范围: 第一,民法、婚姻法调整的因财产关系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系产生的民事案件。 第二,经济法调整的因经济关系发生的各类纠纷。 第三,劳动法调整的因劳务关系发生的纠纷。 第四,其他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纠纷。 第五,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案件。 非诉讼事件 含义:即不具有争议的事件。非讼事件是指利害关系人在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事实是否存在,从而使一定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案件。 特征: 1、从主体上讲非讼事件只有一方当事人而没有对抗当事人,是某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某种权利或法律事实存在与否请求人民法院加以认定的案件。 2、从内容上讲非诉讼事件是没有争议的案件。 范围: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解决某些特别的非民事权益争议所设定的审理程序。 督促程序——指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法院对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请求,经书面审查并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所适用的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指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催促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权利或虽有申报但被驳回,依法作出票据无效之除权判决的程序。 法人破产程序——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依法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财产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案件 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 涉外因素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诉讼主体具有涉外因素。即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 2.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3.诉讼标的物具有涉外因素。 二、管辖 (一)管辖的概念 指在法院系统内,各级法院之间以及同级的各个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与受案范围(主管)的关系: 区别: 主管是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处理民事纠纷方面的分工,法院对其主管的案件有审判权。管辖则是法院内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主管是解决法院是否有审判权的问题。管辖则是解决由哪一个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问题。 联系: 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基础与前提,管辖则是主管的落实和体现,即在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内确定管辖。 (二)、划分法院之间管辖民事案件范围的原则 1、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2、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3、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相结合 4、维护国家主权 (四)、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和种类 级别管辖 概念: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案件的性质、案件影响的大小、诉讼标的的金额大小等。 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第18条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9条 1、重大涉外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五类案件: 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信用证纠纷案件 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由以下法院审理: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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