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判制度(第二章).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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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国审判制度 第一节 中国审判制度概述 一、中国审判制度的概念 审判制度,即法院制度,是指国家有关法院组织和活动的法律制度。 二、中国审判制度的沿革 1、沿革: 古代: 中国的法官,虞舜时称土,夏时称大理,周时称司寇。秦称廷尉,汉初仍称廷尉,后改称大理。汉朝称为理官。自北齐设大理寺,地方政权均未专设审判机关,而是由行政机关兼理审判工作。 2、发展趋势总结: a.从古代维护君主专制、特权走向现代的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b.从古代的行政与审判混一走向现代的审判独立 c.从古时法律以刑事审判为主走向社会主义时期的刑事、民事审判分立 d.从封建时期的礼法兼容走向现代的依法审判制度 e.从古代审判的单纯复走向社会主义时期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f.从古代审判时被告方孤立受审走向现代审判的庭辩制 三、中国审判制度的特征 1、人民法院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受其监督。 3.审判活动实行某些特有的原则和制度。 具体包括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以及人民陪审制度、法院调解制度、死刑复核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等。 第二节 中国的审判机关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性质: 人民法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的任务: 1.通过审理刑事案件,惩办一切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稳定。 2.通过审理民事案件,依法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障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和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维护各类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人民法院的设置与职权 (一)基层人民法院 (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高级人民法院 专门法院: (图示) 专门法院VS普通法院:  1、专门法院是针对某种特定的组织体系或特定类型的案件设立的审判机关,而普通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划建立的审判机关。  2、专门法院管辖的案件具有专门性,受理案件的范围具有特定的约束性。  3、专门人民法院的产生及其人员的任免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   如:军事法院院长并不是经过人大选举产生的,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同中央军事委员会任命的。 专门法院: 专门法院级别体系: (海事法院) 我国现有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天津) 大连海事法院 (辽宁) 上海海事法院 (上海) 宁波海事法院 (浙江) 厦门海事法院 (福建) 青岛海事法院 (山东) 武汉海事法院 (湖北) 广州海事法院 (广东) 北海海事法院 (广西) 海口海事法院 (海南) 二、法院内部机构设置: 法院职能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党委机构: 机关党委 纪检组监察室 组织人事部门: 政治部:   干部处   宣传教育处   退休人员工作处 行政办事机构: 办公室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司法警察支队 三、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 (一)独任庭 (二)合议庭 (三)审判委员会 第三节 中国的法官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法官的职责:(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二十三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五)身体健康;(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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