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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学 第九章 人寿保险 学习目标 掌握人寿保险的概念与特点,并能进行险种分类; 掌握传统型人寿保险的险种特点及种类; 掌握特种人寿保险的险种特点和主要承保方式; 掌握投资型人寿保险的特点主要条款内容;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关于人的身体本身、人的健康、人的生命的保险。人身保险除了包括人寿保险外,还有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 人寿保险公司就像出售商品的百货公司一样,设计推出了各种各样的保险商品,并常常赋予温馨的名字,供保户选择购买。不过,从根本上看,这些商品不外乎人身保险的基本种类及其组合而已。通常,我们可以把人身保险作如下基本分类。 健康保险:也叫疾病保险。是以非意外伤害而由被保险人本身疾病导致的伤残、死亡为保险条件的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条件的保险。 人寿保险: 一、人寿保险的含义、特征与种类 1、含义 简称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包括生存保险、死亡保险、两全保险。 生存保险:以约定的保险期限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为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比如养老年金保险。 死亡保险:以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两全保险:以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死亡和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为共同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如简易人身险。 1、生命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可保风险的一切特征 2、自然保费与均衡保费 3、生命风险的同质性 二、人寿保险的特征 1、生命风险的特殊性 2、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3、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4、保险金额确定与给付的特殊性已得到肇事者赔偿,还可以得到保险赔偿吗 5、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已得到肇事者赔偿,还可以得到保险赔偿吗 江苏省盱眙县的李先生为儿子购买了人身保险,但儿子遭遇车祸后,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就因为肇事者已经赔过了。保险公司的拒赔是否合法?已得到肇事者赔偿,还可以得到保险赔偿吗? 案情回放:肇事者赔偿后,保险公司拒赔 2008年8月份,江苏省盱眙(xuyu)县12岁的小学生李华华在所在学校的组织下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淮安中心公司)签订了《学生、幼儿保险合同》,交纳保险费40元,保险期间自2008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09年8月31日24时止。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等进行了约定: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金额1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2000元,附加住院医疗保险金额3万元。保险合同还约定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 用,保险人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内按以下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100元以上到1000元的部分50%;1000元以上到5000元的部分60%;5000元以上到1万元的部分70%;1万元以上到3万元的部分80%;3万元以上的部分90%。 2008年9月9日13时许,李华华行走至盱眙县盱洪路八仙台路段时,被祁山平驾驶的苏HAE511轿车撞伤。盱眙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第080977号事故认定书认定:祁山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华华无责任。经盱眙县人民医院诊断,李华华右胫排骨骨折、右骨硬膜外血肿、右骨骨折,住院花去医疗费35834.69元。肇事者祁山平承担了赔偿责任。 李华华父亲李先生依据《学生、幼儿保险合同》,代李华华向某保险淮安中心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拒赔了。 无奈之下,李先生代理李华华于2009年4月16日诉讼至盱眙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某保险淮安中心公司依照保险约定赔偿李华华住院医疗费用27601.2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某保险淮安中心公司辩称:李华华的损失已得到交通事故侵权人祁山平的赔偿,医疗费从本质上说仍然是一种财产,应当适用财产保险规定的损失填补原则,李华华无权要求某保险淮安中心公司再赔偿。 问:根据所学保险学知识,如果你是法院,将如何审判? 案例分析 本案中,李华华与某保险淮安中心公司签订了《学生、幼儿保险合同》属于人身保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本案中的李华华既有权向肇事者祁山平主张侵权赔偿,也有权依据《学生、幼儿保险合同》向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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