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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批判和建设性视角

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的批判和建设性视角2014-02-28 14:30 来源:中国环境报 ?我有话说有18人参与  作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 常纪文  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环境法应当发挥协调和促进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积极作用,提高发展的品格和品质。为此,我国的环境法,无论是立法还是研究,定位要准,站位要高,方法要妥,措施要实。遗憾的是,现行的立法和研究,离这些要求还有差距。为此,环境法界应当反思,从最基本问题梳理起,针对问题寻找对策。在法律和法学的大框架下,环境法界应以环境资源科学、经济学、伦理学、社会学为基础,构建与传统法和传统法学既融通又具有相对独立意义的环境法和环境法学体系框架,为生态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的制度动力基础。  下一步环境法界应当以定位准不准、思路清不清、方向明不明、体制顺不顺、视野宽不宽、手段实不实、能力强不强、效果好不好等标准,针对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环境守法、环境法律监督和国际环境法律合作等环境法治的环节,针对法治架构、体系体例、立法模式、法律原则、主要制度、法律机制等法治要素或内容,开展梳理和提升工作。  1  环境法是什么?  环境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与环境有关的行为、调整与环境有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理解上述定义,解决环境法是什么,须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环境法是关于环境的法,所调整的“环境”既包括自然环境也包括经人工改造的自然环境,如经过历史洗礼已融合在自然环境中的人物遗迹。那些与生态环境无直接和间接关系的对象,如地下墓葬,属于文物法调整范围,认为地下墓葬置于环境之中进而提出把地下墓葬纳入环境法,文物法学者会怎么评价?在环境法研究初期,一些环境法学者为突出环境法地位,提出环境法大而统的体系观点,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目前如果还坚持这个观点,不明确划定环境法界限,无原则地扩张地盘,使环境法杂化,是不利于其长远和规范发展的。  其二,环境法不只是关于环境保护和改善的法律,还应考虑环境法早期归属于经济法的合理性因素,把环境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相结合,把保护和改善的要求融入环境和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统筹考虑。只有这样,环境保护法治工作才能走向良性循环轨道,环境法和环境法学研究才有前途。  其三,环境法的调整范围界定要考虑法律的可及性。特别是在新形势下,环境法调整范围须回应现实需要,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带来的食品卫生、食品安全问题,包括疾病诊断、社会救济等,作为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相关的社会问题对待,留下法律调整的接口和余地。一个领域的法律如不与现实和社会需要相对接,不参与解决自己能力不足留下的问题,那么就缺乏存在和发展的合理基础。2  环境法属什么?  环境法如果没有能够支撑自己独立地位的独特法律调整方法,就不能算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只能算一个独特的领域法或者问题法。  环境法在改革开放初期属最早启动、体系化的一类法律。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峻的当代社会,在前苏联部门法理论影响下,学者们基于各种考虑倾向于把环境法称为独立的部门法。  环境法的部门法独立性越来越弱化  环境法由于环境问题的突出,近一二十年属于法律体系中重点突破发展的法,其发展要快于基础理论创新很慢的民法和诉讼法,很多环境法的调整方法在传统法律中难以找到或者被充分体现,加上早期的环境法学者大都是传统法学者转型,那时说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很多人特别是传统法学者还难以辩驳。  最近几年,传统法律的厚积薄发优势开始显现,《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的制定,把环境法的私法规则和归责、举证规则全部吸收进去,体现自己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包容特点。也就是说,环境法学界曾经引以自豪的独立部门法支撑规则,被吸收成传统部门法的法律规则。  现实看,环境法仍然是依靠行政法律规则、民事法律规则、刑事法律规则、诉讼法律规则来调整与环境有关的社会关系的;环境法律责任也可以而且只能归结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类。因此环境法的部门法独立性越来越弱化。  环境法其实是一个独特的领域法或问题法  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的划分,源于前苏联,被新中国法律界和法学界引进。通说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法律调整对象的不同性质和特点。但是实际上,划分标准除了调整的领域和社会关系有区别外,更主要的是依据调整方法的不同。也就是说,民法的、刑法的、行政法和诉讼法的调整方法是不同的。后来,环境法、军事法等也被各自的研究学者宣告为独立的部门法。  很多传统的法学学者特别是法理学者开始提出质疑,认为部门法的称谓和划分标准不科学,应当把法律体系划分为调整方法法和调整领域法或者问题类别解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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