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代位追偿权适用范围的论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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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代位追偿权适用范围的论文.doc

我国《保险法》代位追偿权适用范围的论文 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我国《保险法》代位追偿权适用范围的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代位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摘要:保险代位追偿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该制度已逐渐趋于完善,但仍有些理由尚需要进一步的探讨。我国现行《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追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这一规定与代位追偿权的适用法理有一定冲突,所以本文对代位追偿权的适用范围进行探讨,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代位追偿权 适用范围 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 代位追偿权是保险制度中一项重要环节,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新的险种的推出,代位追偿权制度也日益完善,对代位追偿权适用范围的准确界定将有利于保险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更好的处理保险理赔,推动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我国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追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这一规定与代位追偿权的适用法理有一定冲突,所以本文对代位追偿权的适用范围进行探讨,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 代位追偿权的含义及规定代位追偿权的作用 (一)损失补偿原则和代位追偿权的含义 代位追偿是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一,损失补偿原则体现了保险的基本职能,是补偿性合同理赔的首要原则,而代位追偿作为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表现,其设立基础就是为了保证存在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这一特殊情况下损失补偿原则的实施,其理论核心是防止不当得利。 所谓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而代位追偿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实施代位追偿权,应具有两个前提条件:第一,保险标的损失的理由是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可以依法向保险人要求赔偿。同时,标的损失又是由于第三方的责任造成,被保险人可能依民法向责任方要求赔偿;第二,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是在其履行赔偿责任之后。 损失补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被保险人就有权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如果低于保险标的实际损失,补偿即为不充分的;其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况,保险赔偿不能高于保标的的实际损失,补偿超过了实际损失,就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获得了我国《保险法》代位追偿权适用范围的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http:提供,转载请保留网址.额外的利益,而诱发道德风险,促使个别不法之徒制造保险事故,利用保险谋取不当得利。所以损失补偿原则的根本赔偿原则在于——“损失多少,赔偿多少”:既要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又要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获得额外好处,防止不当得利。代位追偿作为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表现,其理论核心即损失补偿原则的理论核心:防止不当得利,其设立基础就是是为了保证存在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这一特殊情况下损失补偿原则的实施。 (二)规定代位追偿权的作用 规定代位追偿权的作用首先在于防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而获得超额赔偿。即避开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在被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理由是由第三者的疏忽、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且该损失理由又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则被保险人既可以依据法律向第三者要求赔偿,也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来索赔。这样,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所获得的赔偿将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额,从而获得额外利益,违背损失补偿原则。 规定代位追偿权的作用还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肇事者对其因疏忽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如果被保险人仅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而不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将有违公平,并且也易造成他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伤害行为的发生,增加道德危险。通过行使代位追偿权既使得责任人无论如何都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也使得保险人可以通过代位追偿权从责任人追回支付的赔偿费用,维护保险人的利益。 二、我国《保险法》对代位追偿权适用范围的相关规定及其理由探讨 我国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地把代位追偿权的相关规定放在财产保险部分,并对此做了详细规定,见《保险法》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而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法》却明文规定,代位追偿权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见《保险法》第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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