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工作的.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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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工作的

关于推进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工作的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我县深入实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战略,持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通过林权抵押贷款,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等制度创新,有效缓解了“三农”融资难题,支持了林农创业,促进了林业经济发展。为进一步深化我县的集体林权制度和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完善林权融资创新机制,根据《关于印发丽水市推进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融资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16]142号)文件精神,现就全面推进我县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拓宽农民贷款抵押物范围,破解农户融资难问题,努力满足日益增长的“三农”金融服务需求,加快推进我县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简化操作、降低费用。坚持从不断满足农民融资需求的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创新可操作性强,手续简便的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方式,努力形成高效、便捷、实惠、可持续的金融服务模式。 (二)密切配合、协调推进。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用足用好财政、信贷、监管等方面的政策,调动、激发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参与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引导更多的经济金融资源投向“三农”。 (三)市场运作、风险可控。坚持市场化运作和政策性支持相结合,以市场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支撑,健全和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在积极推进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工作创新的同时,落实合理分散风险的措施,科学防范金融风险。 三、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的主要内容 (一)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是指以公益林未来补偿收益作为质押,向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融资活动。借款人无法履行到期偿还债务时,质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并用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的方式包括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直接质押贷款和公益林补偿收益担保基金贷款。 (二)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为经林业部门证明认定的具有公益林收益权的组织或个人。 (三)申请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除了应当符合一般贷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合法拥有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权属清晰无争议,并取得《丽水市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 2、公益林面积较大,未来一定期限的补偿收益足以覆盖贷款风险。 3、在贷款质押期间,公益林性质不会发生变更。 (四)贷款办理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由借款人提出申请,并向金融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借款人及质押人合法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具有法律效力的农村产权权属证明及《丽水市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 3、公益林受益权人在贷款无法按期偿还时同意由金融机构处置公益林收益权的书面承诺; 4、金融机构、担保组织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贷款管理 借贷双方商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后,签订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合同。 金融机构办理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根据贷款方式与种类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实行优惠利率。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归属林权抵押贷款,财政贴息、风险补偿、奖励等按照县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缙云县“三权”抵押贷款财政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缙财农[2014]32号)执行。 (六)质押管理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县林业局负责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的质押信息备案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制度。在健全完善公益林分户档案基础上,根据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归属和补偿标准建立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制度。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由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权利人提出申请,县林业局核发;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记载权利人、公益林面积、补偿金额、质押(转让)登记等情况,是权利人享有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的合法有效证明。权利人有融资需求时,可凭公益林补偿权证明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质押贷款。 (二)建立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登记制度。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后,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平台进行质押信息登记公示,登记公示内容包括出质人信息和质权人信息、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具体信息等。金融机构应在登记公示后到当地林业部门进行信息备案,由林业部门在公益林管理系统中对质押情况进行标注。备案时需提供质押贷款合同、丽水市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备案信息表、公益林受益权人出具的贷款无法按期偿还时同意由金融机构处置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的书面承诺等材料。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期间,质押人未经质押权人同意不得将公益林补偿收益再次质押或变更收益权证明所记载的信息。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到期,债务履行完毕后,金融机构应及时在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平台办理注销登记,发布解除质押公告,并及时将《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结清证明》报送当地林业部门。 (三)创新公益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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