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业务骨干消费税稽查的方法培训的讲义税收相关法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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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业务骨干消费税稽查的方法培训的讲义税收相关法律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三条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对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 * 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辩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正的,可以宣布中止听证,由本案调查人员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再行听证。 * 一、行政证据 证据就是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与法律事务有关的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 行政证据包括行政程序中的证据和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行政证据是行政机关认定案件事实和人民法院审判行政案件的根据。 税务稽查中的证据 * 取证的证明对象 实体性事实 程序性事实 * 实体性事实 实体性事实,指由实体法规定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必须查清并证实的事实。 实体性事实,包括主体事实、行为事实、结果事实、情节事实等。 税收实体法决定一国对什么课税,课多少税,即确定税收应该“做什么”,体现了一国的税收政策意图;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税收程序法决定的是应该“如何做”,即如何来具体实施国家的税收政策。 * 程序性事实 程序性事实,指行政程序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行政程序步骤是否完成,是否遵守行政程序顺序的规定、行政程序是否遵守时限的规定等事实。 程序性事实,包括程序形式事实、程序步骤事实、程序顺序事实、程序时限事实。 * 程序形式事实:当事人申请材料提交形式、行政决定形式、听证形式、调查案件事实形式等; 程序步骤事实:是否提出申请、是否通知、是否听取陈述和申辩、是否告知权利和事实依据、是否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审查和核实、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及是否审查等; 程序顺序事实:指行政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程序; 程序时限事实:行政机关和行政程序参与人是否遵守法定的时限规定的事实,包括是否按期提出申请,是否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证据材料,是否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等。 * 案例:某市纺织品公司2004年11月实现增值税21.56万元,当地国税分局税务人员多次电话催缴,至2004年12月20日仍未缴纳。 12月21日,税务人员依法查询了该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发现其账上刚到30余万元货款。于是,税务人员回分局后填制了《扣缴税款通知书》,经分局长签字批准后,通知银行从该公司账上扣缴所欠的21.56万元税款和1078元滞纳金。公司经理得知此事后,非常生气,认为国税分局不打招呼就扣了钱,还扣了滞纳金,有损企业形象。经咨询,他们认为,国税分局在扣缴前未先行告诫企业,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于是,该公司以违法扣缴企业存款为由,将国税分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庭撤销国税分局的强制执行行为。 * 法庭判决: 在法庭调查中,国税分局提出,在扣缴税款前,税务人员已多次电话催缴,已履行了告诫程序,符合《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法庭应予以维持。但纺织品公司提出,企业法定代表人并未收到税务机关的催缴税款通知,而且电话催缴也无凭据,因此属违法行为,应予撤销。 经审理,法庭支持了该公司的请求。判决国税分局强制扣缴纺织品公司税款和滞纳金的行为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 《税收征管法》第40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应当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先行告诫,责令限期缴纳,在逾期仍不缴纳时,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行政程序中不需要证明的事实包括推定和行政认知。 (一)推定 推定:根据一种事实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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