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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政策水平讲座课件
劳动保障政策水平讲座 主讲人:张向荣 一、劳动法概述 劳动法立法目的 劳动法适用范围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主要内容 劳动法立法目的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调整劳动关系 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劳动法适用范围 适用哪些用人单位 适用哪些劳动者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休息休假的权利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的基本义务 完成劳动任务 提高职业技能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法主要内容 促进就业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资 劳动安全卫生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职业培训 社会保险和福利 劳动争议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二、就业 政府促进就业 就、失业登记 职业介绍 童工和未成年工就业 残疾人就业 外国人在华就业 台港澳居民内地就业 政府促进就业 劳动力市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劳动就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拓宽就业渠道,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就业。 就业信息网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就业信息网络建设,组织开展劳动力供需预测,发布劳动就业信息,引导劳动力合理配置。 优惠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工商登记、贷款、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植劳动者组织起来就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就业。 职业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各类职业培训活动,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 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和规范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加强对职业介绍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就、失业登记 就业登记:本市城镇劳动者就业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本人应当自劳动者就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就业登记之日起二日内办理。 失业登记:本市符合劳动就业条件、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人员,应当到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失业登记之日起二日内办理。 职业介绍 职业介绍机构类型 职业介绍 职业介绍机构开办条件: 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 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业介绍 职业介绍机构可从事的业务范围: 为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 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求职者 开展职业指导、咨询服务 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具备相应资格的,从事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中介服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职业介绍 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是从事职业介绍的法人,在注册国,有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的经历,并具有良好信誉。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是具有从事职业介绍资格的法人,并具有良好信誉。 拟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具有不低于30万美元注册资本,有3名以上具备职业介绍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管理制度,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主要经营者应具有从事职业介绍服务的工作经历。 职业介绍 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业务范围: 为中外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提供职业指导、咨询服务 收集和发布劳动力市场信息 经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举办职业招聘洽谈会 经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职业介绍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设立条件 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 具有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 备用金不低于50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业介绍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业务范围 为中国公民提供境外就业信息、咨询 接受境外雇主的委托,为其推荐所需招聘人员 为境外就业人员进行出境前培训,并协助其办理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公证等手续 协助境外就业人员办理出境所需护照、签证、公证材料、体检、防疫注射等手续和证件 为境外就业人员代办社会保险 协助境外就业人员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 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条件: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持有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残疾人证》 符合就业年龄 有一定劳动能力 自愿要求就业 安排就业比例 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 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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