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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成果评审验收标准

关于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成果评审验收标准 (讨论稿) 为满足本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要求,规范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专项成果的审查验收工作,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评审验收的主要内容 (1)保护面积等指标的确定; (2)保护区位置的调整划定; (3)基础成果,包括:规划图、表、册; (4)保护标志的设立; (5)基本农田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 (6)成果资料档案的整理。 二、保护成果的基本要求 (1)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成果验收工作,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22号)有关要求进行。 (2)基本农田保护规划要依据本次规划修编的有关原则要求进行,确保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成果符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保证基本农田的数量保护与质量保护相统一,数量长期稳定,质量逐步提高。 三、验收评审的标准 (1)组织领导及制度建设(10分) 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以乡、镇为单位开展;是否成立了领导机构及日常管理机构;各级政府法人任期目标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签订各级责任书;是否建立政府部门共同责任机制;是否制订基本农田质量保护、管理制度、保护措施。 (2)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的核实(10分) 在满足本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求的前提下,对照基本农田保护指标,核实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是否符合规划、划定面积是否符合上级规划的指标要求、划入范围的地类和地块图斑是否一致。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的确定要在原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基础上进行,做到与原有基本农田保护成果相衔接。 (3)保护区位置的调整和划定(30分) 根据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调查核实情况,绘制乡级(或村级)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1:10000),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指标并落实到地块;在基本农田保护图上,标出地块位置和地块编号(以上内容在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可直接反映的,也可不再绘制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填写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和面积登记表,县级填写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汇总表。做到图、表与实际情况相符。基本农田保护期限和基础数据做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和基础数据相一致,变动幅度一般不能超过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耕地,特别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等周边地区没有规划为建设用地的耕地,优先划入了基本农田保护区。同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和需要退耕还林、还草、还湖的耕地,预留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外。 (4)基础成果(40分) 划定的基本农田要做到图、表、卡、册一致;保护责任是否层层落实到县(市、区)、乡(镇)、村、组和农户,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农户是否均签订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从农户、组、村、乡、县到市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表、保护区统计表、基本农田保护区(片)、图斑、面积登记表、及其基础工作落实情况汇总表是否齐全;乡镇、村组与农户签订保护责任书时,在责任书上既要注明统计面积(习惯面积),又要注明详查面积,确保农户保护的地块与图斑面积、位置相对应;图斑内基本农田涉及的农户必须全部列入;图件界址清楚,每个闭合界线明显,图件要素齐全;着色均匀:基本农田应着黄色,一般耕地着浅黄色。 (5)建立标志(5分) 依照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在主要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周边集中连片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立了保护标志,界址、标志明晰,每个保护区一个(文本说明)。 (6)建立档案(5分)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成果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图、表和文字报告是否齐全;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汇总表上报市(州)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档案资料管理是否符合基本农田保护日常管理的需要。 三、统评办法 依照上述标准,保护成果综合得分在6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65-80分的为基本合格,80分以上的为合格;凡不合格的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成果,要按照相关规定要重新编制;基本合格的按照专家组验收意见整改落实后再报评审,评审合格的成果依照行政审批程序审核后备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评审为不合格: 1.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基础数据、规划期限)与上一级土地利用规划脱节的; 2.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大于当地耕地保有量的; 3.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布局在县(市、区)、乡镇之间调整幅度大于4%的; 4.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没有落实的,图、表、册统计内容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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