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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版GSP计算机系统管理要求
采购中涉及的首营企业、首营品种,采购部门应当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经过质量管理部门和企业质量负责人的审核批准。必要时应当组织实地考察,对供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第61条)
首营企业审批流程
业务、质管、总经理部分负责人依次签字,签字后无法再更改对应部门的意见和签字。
首营品种审批流程
采购、业务、物价、总经理部分负责人依次签字,签字后无法再更改对应部门的意见和签字。
电子监管码录入
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在入库,售出时,应当进行扫码和数据上传(90号令第36条)
电子监管导出XML文件。
对库房温湿度进行有效监测、调控。
库房温湿度记录
3.药品管理
3.1 药品拒收
实现对采购药品的拒收,并产生拒收记录,:
3.2 药品停售管理
可实现对药品的锁定,以及解除对药品的如下图:
药品管理
(一)各岗位发现质量有疑问药品,应当按照本岗位操作权限实施锁定,系统自动通知质量管理人员;
(二)被锁定药品应当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不属于质量问题的解除锁定,属于不合格药品的由系统生成不合格记录;
(三)系统对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进行记录,跟踪处理结果
此功能可实现对不合格药品的登记,在后期,如下图
3.4 药品追回管理
提取不合格药品登记中的对追回情况予以登记,如下图:
发现有问题的药品应当及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和记录,并通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90号令)
3.6自动预警
企业应当采用计算机系统对库存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措施,防止过期药品销售。(90号令第87条)
3.7拆零药品
药品拆零销售应当做好拆零记录(第35条)
4.GSP验收管理
可实现对,的管理,符合新版对经营和流通的管理,如下图:
企业应当制定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存储、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等环节及计算机系统的操作规程(第38条)
1、采购订单在选择购进单位时,此单位证照要是已过期是不能进行开票,如下图所示:
2、当选择商品是,该商品的类别不属于当前单位经营范围之内,系统将提示超出企业的经营范围。如下图所示:
采购记录
购进药品到货通知单
购进药品收货记录
购进药品到货请验单
药品质量验收
采购入库(审核完成)
采购退货流程
采购退货单
进货退货出库复核
购进药品退货记录
采购退货单(审核完成)
5权限管理
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通过授权及密码登入后方可进行数据的录入或者复核;数据的更改应当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更改过程应当留有记录(90号令第40条)
确定单位的合法资格(采购、销售环节)
注:根据设置预警天数,提示证照到期天数,到期后不允许进行业务
企业应当严格审核购货单位的生产范围、经营范围或诊疗范围,并按照相应的范围销售药品。(90号令第92条)
企业应当制定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存储、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等环节及计算机系统的操作规程
销售单(草稿)
药品销售记录
销售出库复核记录
销售单(审核完成)
销售退货流程
销后退回请验单
销后退回药品验收记录
销售退回入库通知单
5.运输管理
企业委托运输药品应当有记录,实现运输过程的质量追溯。记录至少包括发货时间、发货地址、收货单位、收货地址、货单号、药品件数、运输方式、委托经办人、承运单位,采用车辆运输的还应当载明车牌号,并留存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记录应当至少保存5年。(第112条)
第四条:保证系统日志的完整性
第六条:系统操作、数据记录的日期和时间应当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得采用手工编辑、菜单选择等方式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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