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名称:《信托与租赁》精选.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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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信托与租赁》精选

* 2009年7月,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但私人银行客户不受此限制” *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14条的规定,所谓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制度服务型信托产品 特定投资类信托产品 其他信托产品 资料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2010年01月22日 作者:邢成 尤斯制度主要是前者而新尤斯条例主要针对后者。因而为民间新的财产寄赠转移方式——双重尤斯制度的形成创造了空间。 所以,由于新尤斯法案的疏漏以及衡平法的再度介入,取消用益设计的努力最终以失败而告终。 * 双层用益—信托制度的确立 为了规避“用益法”的适用,17世纪以后,英国人又创设了“双层用益”(The Use Upona Use)。 所谓双层用益,又称双重用益,是指在一种用益之上再设定一种用益。” 双重用益的构造为: * 双重用益的构造 甲将土地转让给乙,规定乙为丙的利益、丙又为丁的利益而占有土地。在这里,丙的用益为第一层用益,但只是名义上的用益,丁的用益为第二层用益,为实际上的用益。 但是普通法上不承认双层用益,只对第一层用益适用“用益法”。这样,上例中的丙将会成为法律上的所有权人,而丁的用益则不受普通法的保护。这就给衡平法院再次干预提供了机会。 * 在1643年SambachV.Dalston”一案中,大法官确认了丁的用益即第二层用益,方法是使丙成为受托人同时赋予丁衡平法上的强制执行请求权。 这样,双层用益仅使第一层用益适用于“用益法”,第二层用益则被排除在该法的适用范围之外,丙受到衡平法的保护,进一步削弱了“用益法”对用益设计的限制。 * 也是在该案中,大法官在判决书中第一次使用Trust”一词,用来指称第二层用益。 此后又将所有不适用于“用益法”的用益设计统称为Trust”,而适用于“用益法”的“用益设计”则统称为Uses”。 * 1925年,现代信托制度确立 1925年英国财产法颁布,废除了“用益法”,从此以后,所有的“Use”与“Trust”的区别完全消除并完全统一于“Trust”概念之中; 现代信托制度自此确立。 * 双重“USE ”制度(示意图) 委托人 委托人 受托人 受托人 受益人 受益人 第三者 教徒 教堂 儿女 土地的收益 土地的收益 土地转让 土地转让 儿女 儿女 USE 2 USE 1 * 四.信托的传播与发展 信托传播的两个方向: ——英美法系国家内的传播(美国为代表); ——向大陆法系国家的传播(日本为代表)。 信托的发展: ——个人信托向法人信托发展; ——消极信托向积极信托发展; ——民事信托向商事信托发展; ——信托领域与信托方式的创新发展; * 第三节?信托制度的性质 一.信托制度的特点 二.信托的功能 三.信托的优越性 * 一.信托制度的特点 (一)?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二)?财产的安全性 (三)?弹性灵活运用 (四)?公益目的 (五)?节税 * 二.信托的功能 (一)?财产事务管理功能 (二)?融通资金功能 (三)?协调经济关系功能 (四)?社会投资功能 (五)?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功能 * (一)?财产事务管理功能 信托是一种财产移转与管理的制度设计。因此,信托具有两方面的基本功能: 一是转移财产 一是管理财产。 * 转移财产的功能本可以由赠与、遗赠、继承等制度实现,管理财产的功能也可由代理、公司等制度实现。 但不同的是,信托不仅可以同时实现上述两方面的功能,而且还具有长期规划的效果。这是上述制度所不具有的。 * 信托的避税(节税)职能 这是财务管理职能的子职能。在我国理论界一直淡化信托的避税(或称节税)功能。 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委托人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这时信托就在法律上切断了委托人与其财产之间的所有权链条。在法律上,特别是在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就不再对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征税,从而达到避税(或称节税)之目的。正因为如此,信托目前在国际上被广泛用作节避税的工具…… * (二)?融通资金功能 又可称为:证券化功能 信托在商事领域的广泛运用,使信托演变为一种良好的投资渠道。信托公司(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分割成若干单位(Unit),向公众发行,投资人(委托人)则用自己的财产购买一定数量的Unit,从而成为受益人(同时也是委托人)。 表现受益权的载体就是Unit,Unit因此成为享有受益权的凭证,可以自由转让、自由流通,因而达到了受益权证券化的目的。 * (三)?协调经济关系功能 信托业务具有多边经济关系,受托人作为委托人与受益人的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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