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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封杀”背后公共管理

“区域封杀”背后公共管理   [案例]      北京发布最严厉的“区域封杀令”   据报道,由于广东省潮安县12家企业的产品被多次抽检质量不合格,2005年6月14日,北京市食品安全办公室正式对外宣布:全面禁止潮安地区果脯、蜜饯类产品在北京市场的销售,责令全市经营者停止购进和销售该地区的同类产品。这就意味着潮安县相关产业的800余家生产企业被整体清退出了北京市场。由于同样的原因,被“封杀”的还有原产于天津市蓟县的菌类罐头。   虽然此前我国相继发生了“南京冠生园”事件、“金华火腿”事件、“山西假酒”事件、“广州毒米”事件等等一系列有关食品卫生和公共安全,以“株连”进行市场自卫的事件。但是,这一“区域封杀令”是迄今北京在食品安全领域采取的最严厉的措施,实际上也是建国以来本区域市场对外区域产品实施的首次全面“封杀”。      [解读]       超限度惩罚与公共责任推卸   出于保护本区域消费者身体健康的考虑,将不合格商品清理出市场,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厂商进行惩罚,这是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所在,既合理也合法。但对出现不合格产品地区的同类产品进行全面“封杀”却值得商榷。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和介入必须具有一定限度,不能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任意行使公权力。北京市的“封杀令”人为地扩大了12家不合格厂家的消极外部性,由全部生产者承担了应由少数人承担的惩罚,“无辜者受害”违背了市场内生的公正公平原则。   “封杀令”是狭隘的“经济保护主义”的表现,政府监管部门不做细致、科学的分类管理,不主动与出产地的监管部门协调,而是以简单、粗暴的方式干预市场,试图以一纸“全面封杀”的禁令将问题拒之门外,实现“一劳永逸”。事实上任何区域的市场监管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如果每个地方政府都抓住其它地方商品的“百密一疏”而高举“封杀”大棒,以对其他区域商品实行“株连”的方式进行超限度惩罚,加大对方的损失成本,迫使对方不得不采取措施改善产品质量,从而实现区域市场自卫。最终只能导致恶性循环和“画地为牢”式的市场分割,已经逐渐成型的开放式市场经???又将重回各自为政、相互隔绝的自然经济。   这说明在“封杀令”出台过程中决策者对于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缺乏通盘考虑,表面看来既保障了辖区内公众的身体健康,又提高了工作效率,政府部门尽到了职责。实际上“解决”了本区域的问题,却将矛盾转嫁给别的区域,既加大了社会总体成本损失,又加深了区域矛盾与隔阂。这种“自扫门前雪”的做法实际反映了政府部门的狭隘自利性和对公共责任的推卸,是一种“得理不饶人”的霸道逻辑与政策取向。      程序瑕疵与行政违法   北京市的“封杀令”不仅在政策取向上存在冲突,而且在具体的操作上也存在着程序瑕疵。   首先,有关部门没有按规定将不合格内容告知被抽查企业,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其次,行政机关将执法内容和重要相关事项告知相对方之后应当履行听取陈述和申辩的义务,但本案中行政执法者也没有尽到上述义务,甚至没有告知申诉期限,剥夺了行政相对方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三,北京市食品安全办没有按规定召集业内专家进行科学地评估,也没有组织专家评审会给予厂商们接受专家质询和答辩的机会。第四,从“封杀令”的最终结果可知,由于潮州市、潮安县的相关领导组成协调小组赴京“斡旋”之后,大部分蜜饯类产品就得以恢复销售。在没有明确的法定事由出现之下,政府的执法行为便草草收场,法律程序的严肃性令人担忧。   以上程序瑕疵实际上将行政相对方,即广大生产厂商排除在政府政策过程之外,整个决策过程成为一个“暗箱”,导致政府监管的权威性和合法性受到严重质疑。政府不能以身作则遵守法律条文和法定程序,表明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存在相当的随意性。      公共管理主体缺位与公众参与不足   作为公共管理主体之一,公众有权利充分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了解真相、发表意见,参与决策过程,使公共决策切实保障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但北京市“封杀令”的出台过程不仅将相对方生产厂家排除在外,而且也将广大消费者群体,即公众排除在外。   根据北京市食品办的信息,已经多次在广东潮安地区这12家蜜饯果脯生产厂家抽查发现质量问题,但没有及时向消费者发布相关信息,或至少是没能有效地警示消费者,致使“封杀令”发布后,很多消费者莫名其妙,不知个中原因。同时作为商品的直接受众,消费者的意见应该对处理方式和程度起到决定性作用。政府部门既没有采用各种方式充分了解消费者意见,也没有组织专门的听证会,让公众了解内情,正确作出判断和选择。而是凭“想当然”的“为人民服务”作出了全面封杀的处理决定。另外,没有对部分偏好广式果脯蜜饯的消费者给予适当的交代,无形中强行压抑了消费者偏好,降低了这部分消费者的福利水平。可见,公众主体地位的缺失,公众参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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