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财务核销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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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财务核销管理办法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财务核销管理办法 二〇〇七年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与转回 2 第一节 坏账准备 2 第二节 存货跌价准备 5 第三节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6 第四节 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8 第五节 固定资产资产减值准备 9 第六节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13 第七节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3 第八节 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14 第九节 商誉减值准备 16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转回的审核程序 17 第四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依据 18 第五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核程序 21 第六章 资产减值财务核销的工作责任与监督 22 第七章 附则 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统一和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财务核销的标准和程序,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公司,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投资控股或虽不控股但对其经营管理实施实质性控制的子企业。集团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财务核销管理办法,经董事会批准后报集团公司备案。金融子企业可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在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谨慎性、重要性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进行减值测试。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表明该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条 企业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款项、长期应收款等)、贷款(委托贷款)、存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无形资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商誉。 第五条 企业应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资产负债表日,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已确认的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存货和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因素发生变化,使得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或可变现净值大于其账面价值,应将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准备全部或部分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应收款项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中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公允价值上升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上升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 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油气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商誉等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六条 企业应当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认真进行甄别分类,对不良资产应当建立专项管理制度,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当及时入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应及时进行财务核销。 第七条 企业资产减值财务核销应当在查明资产损失事实和原因基础上,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与转回 第一节 坏账准备 第八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长期应收款等)的可收回性进行全面分析,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集团公司统一采用个别认定法与账龄分析法结合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 第九条 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迹象包括: (一)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现金流量严重不足; (二)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三)企业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做出让步; (四)债务人很可能或已经撤销、破产; (五)其他表明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第十条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按照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具体计提原则如下: (一)与集团公司总部发生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不计提坏账准备。 (二)与集团公司其他成员企业发生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原则上不计提坏账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应按其不可收回的金额计提坏账准备。一般情况下不全额计提减值准备,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并且不准备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或无其它收回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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