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法律學系行政法課輔講義.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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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學系行政法課輔講義

政治法律學系行政法課輔講義 第七講 行政處分(二) VA的合法要件 型式合法要件 行政機關管轄權 VA應由有管轄權之機關,依規定之方式及程序作成 行程§11~18 機關組成之要件 學理或實務上認為構成撤銷原因者 公務員應迴避未迴避(行程§32、33) 依法應由合議作成之處分,未經合議程序 合議機關組成不合法 處分程序之要件 行政程序法對VA之作成的程序性規定 須當事人或其他機關協力之處分,未經協力 VA作成前,依法應聽取相對人陳述,未聽取者(行程§102~106) 法規定有特別之程序,未遵守者(行程§107I)(行政罰法§43) 作成之VA應符合規定方式 行程§95I,除法規有要式規定外,原則上採方式自由原則 敘明理由之義務 教濟方式之教示義務 實質合法要件 VA之內容應符合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要求(行程§4) VA之通知、生效與各種效力 VA之通知 行程§100,書面→送達;非書面→適當方法;一般處分→公告或刊登新聞紙 VA之生效 行程§110 外部效力 對外宣示VA存在之事實 當事人對VA所提之行政爭訟,及VA撤銷及廢止之可能,皆依外部效力發生時間而定 內部效力 VA欲實現其規制內容所發生之法律效果 通常與外部效力同時發生,但亦有可能發生時點不同 型式存續力與實質存續力 型式存續力 人民對於V A不能再以通常之救濟途徑加以變更或撤銷,亦稱不可撤銷性或不可爭性 例外:行程§128 實質存續力 VA就其內容對相對人、利害關係人、原處分機關及其上級機關發生拘束效力 有型式存續力,通常亦同時具備實質存續力 信賴利益保護問題(行程§117) 構成要件效力 VA的「規制內容」,對其他機關、法院或第三人有拘束效果 例外 訴願機關 其他行政機關對於同一事件,基於法律規定,享有獨立判斷及決定之權限者 法院 法院依法對VA有審查權者,VA對其即無拘束效果 行訴§12I 確認效力 VA之事實或理由中所導出之「事實及法律認定」,對其他機關或法院亦有拘束力 以法規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執行力 VA的相對人不履行VA所課予的作為或不作為義務時,行政機關不待法院之確定判決,即有權直接以VA為執行名義,自行對義務人為強制執行 行政執行法§11、27 VA之失效(消滅) 行程§110III VA之廢棄 撤銷及廢止 行程§117、128 因其他原因而失效 一定事實之發生而消滅 因相對人不存在而消滅 因法律規定而消滅 VA之瑕疵 瑕疵之情況 無效 →行程§111 得撤銷 →行程§117 可補正 →行程§111以外之VA,得依行程§114補正而存續 VA之更正 →行程§101,誤寫、誤算,顯然錯誤 無救濟教示或教示錯誤 →行程§98、99 可轉換之VA →行程§116 ~圖表來源:吳志光,行政法,二版,P201,學林出版,2006年10月 無效之VA 原因:行程§111 重大明顯瑕疵說 #499「修改憲法亦係憲法上行為之一種,如有重大明顯瑕疵,即不生其應有之效力。所謂明顯,係指事實不待調查即可認定;所謂重大,就議事程序而言則指瑕疵之存在已喪失其程序之正當性,而違反修憲條文成立或效力之基本規範。」 無效:自始不生效力,行政機關依職權確認(行程§110、112、113) 違法VA之撤銷 意義:VA欠缺型式或實質合法性要件 判斷基準時:VA作成之時 CF:不當之VA並非違法,僅得為訴願之標的 負擔VA之撤銷 行程§117,人民對之並無請求權,Cf行程§128 授益VA之撤銷 公益與當事人利益衡平考量→信賴保護 信賴保護要件 信賴基礎 信賴表現#525 信賴值得保護(行程§119) 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 撤銷之作成 二年除斥期間(行程§121I) 溯及既往無效 不當得利返還(行程§127) 補償(行程§120) VA之轉換 實務上實益不高 行程§116 行政程序重新進行 行程§128、129 合法VA之廢止 意義 VA作成時合法,但因法規嗣後變更而違法,遂予以廢止 負擔VA之廢止 行程§122 授益VA之廢止 行程§123 I~III,無信賴保護問題,因當事人有預見之可能 IV~V,涉及相對人信賴保護,須補償,並應注意: 信賴保護法理適用,但補償以受益人財產上損失為限 法規事後變更,指法律、法規命令或自治規則有所新定、修正或廢止而言 V項,個別情形是否構成公益之重大危害,應從嚴解釋 縱使有廢止原VA之原因,但未對被告因信賴原VA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給予合理補償,即予廢止原VA,亦不符合法授益處分廢止之法理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四二九號 「本件原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縱發生變更,亦須有如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重大危害或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情形,始合乎廢止要件。被告未說明究係有何廢止原因,即逕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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