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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创建诚信民营医院方案
德州市创建“诚信民营医院”活动方案
民营医疗机构是公立医疗机构的重要补充,是医疗服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全面加强民营医院建设和管理,提高民营医院“依法执业、严格自律、树立诚信、提高质量”的社会责任意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提升我市民营医院的服务水平和整体形象,市卫生局决定开展 “诚信民营医院” 创建活动。通过创建“诚信民营医院”活动,一方面进一步改善就医环境,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控制医疗费用,突出整治不规范诊疗服务行为和虚假医疗广告,为人民群众提供质量优良、价格比较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促进民营医院持续、健康、协调、快速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创建活动建立守信支持机制、失信惩戒机制和医疗信用管理体系,对获得“诚信民营医院”荣誉称号的单位在行业内予以优先支持,实行创建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挂钩制度,对失信民营医院或诊疗科目实行执业限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以提高民营医院“依法执业、严格自律、树立诚信、提高质量”的社会责任意识,提高民营医院的医疗服务质量和社会信任度。
二、活动范围和组织管理
创建“诚信民营医院”活动在全市各级各类民营医院中开展,这次活动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与领导,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总体进行督导。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对本辖区内民营医院开展创建活动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卫生局复审验收,最后将评选出5家“诚信民营医院”由市卫生局给予授牌。 “诚信民营医院”评选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复核,不合格者当年即予摘牌。
三、活动重点和评价标准
此次创建“诚信民营医院”活动的重点是:强化依法执业,规范诊疗,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狠抓医德医风建设,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切实减轻患者负担;加强医患沟通,诚信服务,不做虚假广告,提高服务质量,提升社会信任度和满意度。
创建“诚信民营医院”评价标准: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市民营医院管理工作实际,市卫生局制定了《德州市诚信民营医院评价标准和考核办法(试行)》(附后),主要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规范诊疗、医疗质量安全、合理收费、医疗广告以及文明诚信服务等方面予以评价考核。
四、评价方法
“诚信民营医院”评价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通过组织专家现场审查、抽查患者、诚信展示、群众投票等方式,评选一批“诚信民营医院”。评审专家组现场评审时应采取听取汇报、与医务人员座谈、现场考察、病案与文件检查、突击检查、明查暗访等方式。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4月-5月)
开展创建“诚信民营医院”活动的宣传、准备和组织发动工作。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对辖区内开展创建“诚信民营医院’活动进行动员和部署,制定相应的活动方案。各级各类民营医院要通过召开院领导班子会议、中层干部会议及全体职工大会形式,深入发动,层层动员,形成开展创建“诚信民营医院”活动的良好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6月-7月)
各级各类民营医院要按照活动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部署,对照《德州市诚信民营医院评价标准和考核办法(试行)》,开展自查自纠,重点在依法执业、规范诊疗、医疗质量安全、合理收费、诚信服务等方面找出差距,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改进措施,落实整改,接受社会监督。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8月-9月)
各级各类民营医院对开展创建“诚信民营医院”活动进行总结,并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各县市区卫生局。各县市区根据《德州市诚信民营医院评价标准和考核办法(试行)》,对上报的民营医院开展创建“诚信民营医院”活动情况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卫生局复审验收。
(四)公示授牌阶段(2011年10月)
由市卫生局组织市级专家组,对上报的“诚信民营医院”进行评估。对复审评估合格的民营医院,由德州市卫生局授予“诚信民营医院”牌匾,并通过新闻媒体对社会公示。
六、工作要求
创建“诚信民营医院”活动是加快我市民营医院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各县市区卫生局要以建设幸福德州理念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三好一满意”和医院管理“双高”活动,高度重视狠抓工作落实。
(一)各级各类民营医疗机构要积极参与,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不断健全管理机制、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强化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全面加强医院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出更大的努力。
(二)各级医疗服务监管部门应牢固树立“良性监管”的理念,既要坚持服务在先,致力帮促服务,寓监管于服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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