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工作规范精选.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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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工作规范精选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 为更好的规范我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以及《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福建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校验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等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一个机构或科室作为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校验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等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审核、审定、核发等。 1.受理 由受理窗口负责,受理人应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⑴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申请; ⑵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予以书面确认; ⑶按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人对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空白处签“已核”及复核人姓名。受理人接收申请材料应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发给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审核 由业务科室指定人员负责,审核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申请事项进行核定,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考核,提出具体的审核意见。 3.审定 由卫生行政部门领导负责,审定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对审核人提交的审核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并作出是否同意审核人意见的决定。 4.核发 由业务科室指定人员负责,核发人根据审定决定,制发相应的行政许可文书、执业许可证,办理执业、变更、注销登记、校验、有效期延续以及报备等手续、移送相关申请材料。 三、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㈠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 1.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举办的医疗机构应符合《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七、八条规定。 3.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 4.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医疗机构。 ㈡提交的材料 1.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提交《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资信证明、设置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设置人或主要负责人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委托代理人提出设置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应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2.法人和其它组织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应提交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3.中外合资、合作举办的医疗机构应提交《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4.由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医疗机构,除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除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㈢审批权限 1.中外合资、合作举办的医疗机构由卫生部审批。 2.省直属医疗机构及其设置的非独立的分支机构,200张以上床位的综合医院,100张以上床位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3.设区市直属医疗机构及其设置的非独立的分支机构,100-1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不满100张床位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站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由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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