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许可操作规范精选.docVIP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许可操作规范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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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许可操作规范精选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许可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三、办理主体 凭祥市卫生局服务窗口 四、申请条件 1.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的申请; 2.医疗机构校验申请; 3.医疗机构变更注册申请。 五、申报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书》(附件1);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建筑设计、业务用房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名单及其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证书的复印件; 7.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 8.环境卫生和废弃物处理设施验收报告; 9.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校验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附件2);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各年度工作总结; 4.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5.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8.专家组的执业校验评审报告 (三)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附件3);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根据不同变更情况,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医疗机构名称:提交变更名称的原因和理由材料,以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2)变更医疗机构地址名称:提交当地户证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变更执业地址按新的医疗机构重新申请执业; (3)变更医疗机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提交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颁发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 (4)减少诊疗科目:提交减少诊疗科目的原因和理由; (5)增设诊疗科目的: 1) 拟增设诊疗科目的原因和理由; 2) 拟增设诊疗科目的医务人员姓名、学历、专业、职称等基本情况; 3)拟增设诊疗科目负责人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证书原件经登记机关核实后退回); 4)拟增设诊疗科目的房屋建设平面图及设备清单; 5)拟增以下诊疗科目同时提交相关证书: ① 增设产科或计划生育专业的,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②增设X线、CT等放射诊疗专业和超声诊断专业的,提交相应项目的放射诊疗许可证; ③增设疼痛科的,提交医院等级评审证书复印件; (7)变更床位:提交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数、临床护士数、业务用房建筑面积、门诊建筑面积、每张床位净使用面积等数据文件或法定报表(年度统计报表),以及床位使用情况报告(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核定); (8)变更所有制形式和注册资金由相应的主管部门提供证明;变更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由登记机关核定。 六、办理程序(附件4) 七、办结时限 (一)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医疗机构校验、变更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九、窗口权限 1. 负责受理本辖区设置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的申请; 2.负责受理医疗机构的校验申请; 3.负责受理医疗机构的执业变更注册申请。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8539434 投诉电话:0771--8520805、0771--8530928 附件1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设置单位(人)   (章) 组 建 负 责 人     (章) 登 记 号 (医疗机构代码)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 表 说 明 封面的填写 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时专用。 设置单位:指本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医疗机构的投资人。 申请日期:指此表填写完毕报登记机关申请的日期。 医疗机构简况及诊疗科目申请表的填写: 1、医疗机构名称:指经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全称。医疗机构的名称应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请参照卫生部第35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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