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资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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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资料]

论法律保留的范围 内容摘要 法律保留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的重要内容,但法律保留原则与长期以来被认为同样是依法行政原则之一的法律优位原则存在显著的差异,法律保留原则更能体现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因而构成依法行政的特有原则。法律保留的范围是一个关键问题。因为,保留范围的大小将决定立法与行政的界限。保留范围过大,势必压制行政的能动性,无疑抹煞了行政权独立存在的价值,同时也是对行政权的特殊功能结构的否定;反之,如果保留范围过小,又将重新回到封建君主时代的行政特权,这无疑将毁坏依法行政的基础。因此,法律保留范围的发展史就是一个寻找行政的能动性与拘束性的均衡点的过程。 关键词:法律保留 行政机关 法律优位原则 目 录 内 容 摘 要........................ ....................1 一、关于法律保留原则的概念............................. 3 二、法律保留原则的经典涵义及其发展......................3 三、法律保留对行政机关..................................4 1.在法律保留的范围之外——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5 2.在法律保留的范围之内——无效行政行为...............5 3.行 政 立 法 不 作 为...............................5 四、结 论..............................................8 参 考 文 献........................ .....................9 论法律保留的范围 一、关于法律保留原则的概念 所谓法律保留原则,简单地讲就是指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也即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作出积极的行政行为,否则就构成违法。法律保留原则依其适用范围,具体又可分为“侵害保留说”、“全面保留说”、“重要事项保留说”、“机关功能说”、 “权力行政保留说”等。所谓侵害保留说,简单地讲就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侵害”相对人权利或者给予相对人义务等不利行政行为或称“负担行政”的情形下,必须有法律的根据。 而对相对人的“给付行政”则不需要有法律的根据,属于行政自由裁量的范围。所谓全面保留说,简单地讲就是指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的根据,不管行政行为是“侵害行政”,还是给付行政(或称授益行政)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所谓重要事项保留说,又称为本质性保留说或者本质事项保留说,是指不仅干涉人民自由权利的行政领域应适用法律保留原则,而且在给付行政领域中凡涉及人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与行使,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尤其是影响共同生活的 “重要基本决定”,应当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机关功能说认为,所谓重要事项有时显得空洞而无内容,因此,在具体情形中还必须有具体的标准,并进一步认为这个具体的标准就是“符合功能之机关结构”。对机关功能说的最好解释是德国联邦法院曾指出的:对国家之决定而言,不仅以最高度的民主合法性为依据,尤其要求尽可能正确,也就是说,依照机关的组织、编制、功能与程序方式等考虑,由具备最优条件的机关来作出国家决定。所谓权力行政保留说,简单地讲就是指无论是给付行政,还是侵害行政,凡是权力行政都需要有法律依据。 二、法律保留原则的经典涵义及其发展 在资产阶级民主宪政体制建立之初,由于政府的职能主要在于侵害行政,因此,为了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政府的不法侵害,必须将政府的行为严格限定在议会制定的法律的范围内。“宪法告诉政府不要做什么,而不是它必须做什么。宪法制定者认为,政府的目的是充当警察和卫士,而不是提供衣食住行。”所以从起源上来说,法律保留原则起源于19世纪的“干涉行政”,是19世纪作为宪政工具而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原则,又被称为积极行政原则。其最初的意义或称经典意义是指行政机关如果要对私人的财产和自由进行干预,必须得到议会所制定的法律的明确授权,否则就构成违法。也即为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有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行政行为就是不合法。这时的法律保留有两个明显的特征:第一、由于这时的政府奉行“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之理念,依法行政就是要将行政权置于立法权的严格控制之下,所以就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法律而言,就是指议会制定的法律,也就是说是指狭义上的法律,这时的法律保留称国会保留或绝对保留。第二、就法律保留之事项而言,由于这时的政府主要是充当“警察局”、“邮政局”之角色,其职能主要是从外部保障 HYPERLINK /Economic/ \t _blank 经济自由竞争的自律运行秩序,而且这种为保障市民社会自律运行秩序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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