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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实用范文 -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罚设置
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罚设置 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罚设置 摘 要 本文从三个方面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罚设置进行阐述,并认为根据违法所得来判处相对应的罚金,而没必要增设没收财产刑;自由刑应该得到完善;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以外的其他参加者没有必要再规定刑罚。 关键词 传销 没收财产 参加者 作者简介:肖林,深圳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54-02 一、有关增设没收财产刑罚的问题 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的刑罚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刑罚中只规定了自由刑和罚金刑。因此,有观点认为该罪是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对于数额一般的组织、领导者,判处自由刑和罚金便可,而对于犯罪所得数额巨大的组织者、领导者,有必要判处没收财产。还有类似观点认为,扩大财产刑的适用,对有组织犯罪广泛适用财产刑,可以从根本上消除犯罪组织的再犯能力。并进而认为就有组织犯罪而言,犯罪分子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对于此类犯罪,若只处以自由刑和罚金,犯罪分子有可能东山再起,而没收财产可以消除其再犯可能性。 笔者不赞同没收财产可以消除再犯可能性的观点,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传销活动犯罪的“复制性”①不仅仅是建立在资金上,更是建立在人们的暴富心理和传销活动的犯罪方法上,对于遏制这种犯罪,离不开自由刑,只有施以严厉的自由刑,才能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才能让人们更加清楚的认识到传销活动的违法性,从而更好地防止人们继续组织、领导和参加传销活动。 对于上述观点中增设没收财产刑的建议,笔者认为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传销活动犯罪是聚敛财富、骗取财产的犯罪,该罪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往往通过传销活动获取了巨额的财富,对于该财富有必要全部没收。纵观我国刑法对类似犯罪的刑罚规定,均有没收财产的规定,如我国的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都有没收财产的规定,可见,对于类似的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因为其财产取得的非法性,所以刑法均有没收财产的相关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也是属于经济犯罪的一种,同时也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犯罪,对于通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取得的非法财产是有必要的。不过,通过立法规定没收财产的刑罚只是方法之一,在我国现有的刑法规定上,通过对罚金刑做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可以达到相同的目的,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我国刑法对非法经营罪的罚金刑的规定,按照违法所得的倍数来处以罚金。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也就可以根据传销活动中组织者、领导者的违法所得来对其判处相应的罚金,以达到与没收财产相同的效果,因此,就没有必要再增设没收财产刑罚。 二、有关完善自由刑的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一般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自由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关于这个刑罚设置,有人站在比较类似罪名的刑罚的角度,认为该罪的法定刑过低,应该提高法定刑。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该罪与集资诈骗罪虽说存在一定的不同点,但是两罪在各方面都是比较类似的,而且社会危害性也相当,均严重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公民的财产权利,但是集资诈骗罪的法定刑最高可以达到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谓相差悬殊,进而认为应该提高本罪法定刑至无期徒刑。 笔者认为,通过简单比较的方式得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罚过轻的结论是没有说服力的,将该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比较时可以发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最高法定刑可达十五年,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最高法定刑却只有十年,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来的社会危害性没有理由比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更轻。此外,传销其实并不是诈骗的一种形式,与诈骗存在着重大区别,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规定在合同诈骗罪之后作为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也就是说,在立法者看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一种。所以,笔者认为,取集资诈骗罪或者诈骗罪的刑罚与该罪的刑罚作比较来衡量该罪刑罚的轻重是不妥当的。 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出台之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活动犯罪一般是按照非法经营罪来定罪处罚的,同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罚和非法经营罪的刑罚②也是非常相似的,通过观察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刑法中所在的章节及其刑罚我们可以发现,在立法者看来,非法经营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才是最接近的两个罪名,规定该两档刑罚,也是为了使该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刑罚相均衡以及同之前的定罪处罚相统一。 接下来需要讨论的是,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与非法经营罪相近的刑罚是否合适。对此,笔者认为有待商榷。 组织、领导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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