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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公共服务标准(事项编码).docx
兴宁市公共服务标准 (事项编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其他转移登记 兴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6-01-15发布 2016-02-01实施 一、受理范围1.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申请内容:1)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权属需继承或受遗赠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2)不动产权利人因离婚析产导致部分或全部产权转移的,可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3)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权属赠与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4)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3.申请条件:1) 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2)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3) 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4)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5) 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二、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十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章、第三章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三、实施机关本公共服务办理机关为:兴宁市国土资源局 四、办理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一致;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内容一致;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完备,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5)已足额缴纳相关税费单据; 不符合上述办理条件之一的,不予办理。 五、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表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其他转移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要求原件份数(份/套)复印件份数(份/套)纸质/电子版备注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真实合法有效 由主办部门提供。10纸质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附件1。原件需现场核对1纸质委托办理的委托材料详见附件2。10纸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真实合法有效。10纸质不动产转移登记询问笔录真实合法有效 由主办部门提供。(现场询问)10纸质继承证明材料1.权利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证明2.继承人关系证明3.继承权公证书10纸质继承的需提供赠与证明材料1.赠与公证书或赠与关系证明材料2.赠与合同10纸质赠与的需提供离婚析产证明材料1.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2.离婚证原件需现场核对纸质离婚析产的需提供夫妻增名证明材料1.夫妻双方增名协议原件2.结婚证复印件11纸质夫妻增名需提供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证明材料1.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2.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10纸质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需提供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真实合法有效。10纸质房屋档案信息表真实合法有效。10纸质原房地产权证的需提供宗地图真实合法有效。20纸质房屋平面图真实合法有效。20纸质六、办理证件 《不动产权证书》七 、办理时限申请时限无受理时限即时 受理时限说明自接到申请之日即时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含公告期) 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情况复杂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办理收费费用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权证印花税5元/本收费依据以财税部门文件规定为准备注:夫妻间权利人变更的(离婚更名、夫妻增名减名)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和权证印花税。 九、办理流程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及业务办理要求如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十、办理服务1.窗口办理地址窗口地址联系电话办公时间交通指引兴宁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0753-3238687 工作日上午:08:30-11:45下午:02:30-05:45兴宁市曙光路,市会展中心对面。2.网上办理网址 十一、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0753-3238687 网上查询: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电话:0753-3238587 网址: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兴宁市人民政府、梅州市国土资源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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