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执法检查处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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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执法检查处罚.doc

一、事项名称:执法检查处罚 二、受理部门:丹东市振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其他 四、执法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五、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六、执法条件 (一)有违反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实; (二)依照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权进行处理的; (三)属于本级部门管辖的。 七、执法程序 (一)简易程序 1、适用对象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对违反工商、质监、食药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适用程序 (二)一般程序 1、适用对象:立案案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 (1)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现场处罚除外);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经初步检查,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3)有关部门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4)同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 (5)其他需要立案的。 2、立案案件办理程序 (三)行政强制措施 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丹东市振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2、依据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药法律、法规,对涉案生产工具、原材料、物品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3、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4、实行登记保存、查封或者扣押应当填写《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决定书》,开列清单,由行政相对人签名或押印。 (四)行政处罚的执行 1、《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有下列情形之一,工商、质监、食药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对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依照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药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案件公开 公开案件的范围:振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办一般程序的案件。 八、工商、质监、食药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药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工商、质监、食药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振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也可以依据工商、质监、食药法律、法规进行封存; (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案物品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例如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等等; (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九、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一)知情权:丹东市振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申辩权: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要求听证权:丹东市振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拟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对公民处以一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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