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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旅游景区景点讲解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州旅游景区景点的讲解活动,保护旅游者和讲解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提高讲解人员的服务质量,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四川省旅游条例》、《四川省旅游景区景点讲解人员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景区景点是指设有专门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管理,自然景观或人文景观相对集中,供旅游者观光、游览、休闲的区域。? 第三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景区景点从事讲解服务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取得导游证的导游人员进入旅游景区景点从事导游、讲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旅游景区景点讲解人员(以下简称讲解人员),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相关旅游景区景点讲解证(以下简称讲解证),受旅游景区景点或讲解服务单位委派,在核定的旅游景区景点范围内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服务的人员。 ??? 旅游景区景点或讲解服务单位(以下简称讲解服务单位)是指经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景区景点管理机构)批准,聘用讲解人员在核定的旅游景区景点范围内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服务的单位。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讲解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执业资格 第六条 讲解服务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身体健康,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具备旅游景区景点讲解需要的基本知识,语言表达清晰,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讲解证后,方可从事讲解服务活动。 第七条 景区景点讲解人员资格实行全州统一培训考试制度,由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拟任讲解人员应由景区景点管理机构或讲解服务单位组织集中参加由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系统培训,参加培训时间不得低于56个小时,培训及考试内容为《旅游政策法规》、《阿坝州情》、《讲解实务》、《民风民俗》《职业道德》、《礼貌礼仪》等。经考试合格者,发给阿坝州旅游景区景点讲解人员资格证。 第九条 ?讲解证由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格式制作。核发讲解证收取证书工本费。 讲解人员进行讲解服务活动时应当佩戴讲解证。讲解证应当贴有讲解人员照片,并载明其姓名、性别、编号、服务的旅游景区景点等。 第十条 具有特定语种讲解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讲解人员资格证书,但因景点景区服务单位的接待任务需要临时从事讲解活动的,景点景区服务单位可以向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讲解证》。 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临时讲解证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临时讲解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景点景区服务单位并说明理由。 临时讲解证件有效期一次不得超过6个月;多次申领的,一年内有效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为提高讲解人员的业务技能,不断适应旅游经济发展的需要,对讲解人员实行年审培训;讲解人员每年必须参加由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年审培训,参加培训时间不得低于24个小时。 第三章 讲解活动规范 第十二条 讲解人员进行讲解服务,必须经讲解服务单位委派。讲解人员不得私自承揽讲解服务业务或进行讲解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讲解人员应当在讲解证载明的旅游景区景点范围内进行讲解活动,严格按照讲解服务单位确定的游览线路和游览内容进行讲解服务,不得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或中止讲解活动;不得超越该旅游景区景点范围服务。 第十四条 讲解人员应当具有爱国主义精神,讲文明,遵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着装整洁,礼貌热情。 第十五条 ?讲解人员进行讲解服务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景区景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讲解内容及语言应规范准确、健康文明;不得在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及其他不健康内容。 第十六条 讲解人员在讲解服务中,对涉嫌欺诈的经营行为和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或明确警示。 第十七条 讲解人员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和索要小费,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第十八条 讲解人员执业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对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求,讲解人员有权拒绝: (一)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 (二)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三)与我州民族风俗习惯不符的要求;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鼓励和支持讲解服务单位及人员开展业务,不得限制其正常的讲解服务活动。 景区景点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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