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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电气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年8月)
* ”)、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称“《指引》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登记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所有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三) 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 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 1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 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 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 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 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2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 股份 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 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 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拟 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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