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小型屋宇政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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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小型屋宇政策

新界小型屋宇政策- 如何申請批准建造小型屋宇小冊子 地政總署 二○○一年六月 (修訂版) I) 如何申請批准建造小型屋宇 (A) 引言 (a) 本小冊子旨在扼要解釋,香港新界原居村民如何能夠根據新界小型屋宇政策(見註釋 s(a))申請批准建造小型屋宇。 (b) 本小冊子的目的並非訂立任何法律權利或義務,而只是闡釋政府現行新界小型屋宇政策的要點。倘申請人想深入了解有關 詳情,可向所屬分區地政處查詢。 (B) 定義 (a) 原居村民 指年滿 18 歲,父系源自 1898 年時為香港新界認可鄉村居民的男子。 (b) 認可鄉村 指經香港地政總署署長核准的「認可鄉村名冊」上載列的鄉村。 (c) 小型屋宇批地契約 (i) 指香港當局自 1972 年 12 月實施小型屋宇政策以來,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出政府土地的地契,或准許原居村民在私家地上 建造小型屋宇的建屋牌照,或以換地方式批出的批約; (ii) 亦指下列在實施現行小型屋宇政策之前的批約: •以限制鄉村拍賣方式批出的批約; •以減收或寬免補價方式換地而成的契約;或 •政府發給原居村民建造鄉村式屋宇的「免費建屋牌照」。 (C) 簽發小型屋宇契約的準則 當局在簽發小型屋宇契約前,會考慮下列主要準則: (a) 申請人必須為原居村民; (b) 申請人以前 未有 接受過當局以任何形式批出土地建造小型屋宇; (c) 申請建屋的地點須位於 鄉村式規劃發展區及認可鄉村範圍或擴展區內 (見註釋 註釋(b)及(g)) ; (d) 申請建屋的地點不受即將進行的發展所影響,亦不妨礙任何日後的規劃或發展計劃; 及 (e) 當地村民對建屋建議並 沒有反對 或並未能提出充足理據的反對意見。 (D) 申請小型屋宇批地及建屋的方法和程序 (a) 申請人必須填寫一份申請在新界建造小型屋宇的綜合申請表格 (包括申請表格、證實申請人身分的聲明書及申請人的法定 聲明書。) 有關表格可向新界各區地政處免費索取。 (b) 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由村代表、鄉事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簽署證實申請人身分的聲明書,可郵寄或親身送交地政專員審 理。 (見註釋 (d )及(e ))。 (c) 地政專員收到申請表格後,會知會申請人已收到其表格和預計處理其個案的日期。地政專員會按接獲申請的日期,發信邀 請申請人,於預約時間往地政處會晤及作出法定聲明。申請人屆時須親自帶同出生證明書、香港身分證或護照,以及其他用以 證明他原居村民身分的一切有關證明文件,並須就有關申請事項,例如擬建小型屋宇的地點、設計大綱、大小及方向等,作出 詳細解釋。 (d) 為方便申請能順利處理,申請人可向地政專員提交下列資料 : (i) 申請地段的業權資料,即有關地段在土地註冊處註冊記錄的副本。 (ii) 申請建屋地段的 1 比 1000 測量圖,標示擬建屋宇的長度、闊度、高度及層數和有關露台的尺寸、方向及化糞池和滲水 井的位置。 (e) 地政專員會在有關鄉村及鄉事委員會張貼告示,以 14 天為期,瞭解當地人士是否提出具充足理據的反對意見。有需要時, 並會諮詢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例如規劃署等的意見。諮詢一般需時三個星期。 (f) 倘申請人符合各項要求,申請獲得批准,地政專員便會向申請人發出批地建議書,並夾附繳款通知書,要求申請人繳付所 需的地價及/或行政費。(見註釋(f))。 (g) 一俟申請人接納批地條件及繳付所需款項,地政專員即可與申請人簽立土地契約或有關建屋牌照的文件。簡單的個案 由 地政專員開始處理有關申請當日起計 ,直至簽立文件的日期為止,大約需時 170 個工作天; 複雜的個案則需要較長的時間 才能辦妥,確實需時多久,視乎個案的複雜程度和性質而定。 (h) 申請人需親自簽立批地文件,只在特殊的情況下才可授權他人簽立有關文件 。完成批地後,申請人須向地政專員申請並 取得三份豁免證明書 (分別為建築工程、地盤平整工程及渠務工程豁免證明書) ,然後才可在有關地點展開建築工程。(見註釋 c)) 。有關詳情,可參閱地政總署於一九九九年九月印製的「興建新界豁免管制樓宇須知」資料小冊子。同時,申請人須向地 政專員申請,要求實地劃出小型屋宇的建屋界線。 (i) 倘地政專員因地盤的地理或土力限制而不能簽發地盤平整工程及渠務工程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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