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行业营改增难点问题.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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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行业营改增难点问题

第二种情形: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三种情形: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四种情形: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情形 第六部分、异地提供建筑服务 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一、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范围 二、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三种情形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三)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三、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计算 凭证扣除的规定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四、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申报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 (二)小规模纳税人 第七部分、建筑装饰行业营改增难点问题 1、对于建筑企业,已选择简易方式征收增值税,在5月1日以后签订补充协议的收入,能否继续按简易方式征收? 2、对于建筑企业,有的施工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如果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能否按照国税税务总局2016年17号公告中诉述的简易征收方式? 3、无论房地产企业,还是建筑企业,经常会有代收代付事项,营改增以后这种代收事项是否认定为销售额? 4、36号文附件第(七)建筑服务中,第5款“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如何理解“服务发生地预缴”与“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关系? 5、对于建筑企业,实行分转包业务,5月1日以后,对于已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分包,如何进行增值税的抵扣?或直接按简易方式征收? 6、营业税属于属地征收原则,房地产销售和建筑工程,多数会在项目所在地建立临时税务登记,或向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开具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待完工结算时在属地缴纳相关税费并开具发票。5月1日以后,增值税没有属地缴纳原则,纳税地点如何确定?是否还需要开具外出经营管理证明?是否会对地方财政造成影响? 7、对于建筑企业,已完工或按进度完工的工程,由于结算单位未付款,如果已缴纳营业税,5月1日以后付款时开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或专用发票?如开增值税发票,是否需要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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