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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和教学技能部分自制整理简缩版
教育法律法规部分
教育法律基础
教育法规概述
教育法规的内涵
教育法规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的内涵
教育政策是政策主体对不同的教育利益关系进行价值选择、调整的过程。
(二)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联系有:
二者都决定于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
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
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是实施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实现教育政策的保证。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区别有:
1、二者的制定主体不同;
2、二者的执行方式不同;
3、二者的规范效力不同;
4、二者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
5、二者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
教育法规的类型
依据教育法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也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是指不是来自立法机关的创制、不具有法律条文形式,但国家认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形式。
我国现行的教育法规基本上都属于制定法(成文法)之列。
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本法(或称基本法)通常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即《宪法》。
普通法(又称单行法)是指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
在我国教育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基本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为普通法、单行法。
依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
程序法就是规定行使具体实体法所要遵循的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
在我国现行教育法规中,尚没有纯粹的程序法,通常是实体性内容与程序性内容同时出现在同一部教育法规中。
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
一般法指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特殊法指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如《xx省职业教育条例》。
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
纵向结构
《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宪法》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教育基本法律(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或称为“教育宪法”“教育母法”。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为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单行法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对教育的相关规定等。
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如《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师资格条例》等,在实际工作中起主要作用)
地方性教育法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只在该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起名称通常有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
教育规章(中央和地方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制定,也称教育行政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前者是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发布,主要是就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问题制定出相应的实施办法、条例、大纲、标准等,以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如《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横向结构
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基础教育法(是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特殊教育等教育领域的教育法律的总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
高等教育法(是以高等教育为调整对象,涵盖大学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以及非学历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以各级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为调整对象的教育法律法规的总称,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以各类在职人员和职后人员的教育为调整对象,包括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等。尚未单独立法。)
学位法(主要就学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位的等级、学位授予的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教师法(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人员的地位、权利、义务、职称、考评、进修、培养等为调整对象的教育法律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以教育经费的来源、分配、使用、核算及教育基建和教学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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