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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法--监护8章
监护关系 本章要求系统了解我国监护制度的发展; 重点领会监护的概念、掌握监护人的种类; 认识我国监护职责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监护制度概述 一、监护的概念和作用 监护是指依法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与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是监护人;被监督、被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 一、监护的概念和作用 为弥补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行为能力之不足,有必要设立监护制度。设立监护制度旨在当未成年人及精神病者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更充分地寻求法律保护;同时有助于加强社会秩序的稳定。亦避免将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给国家、集体及他人的遭成的损失过多地移转到社会。 一、监护的概念和作用 1、监护是一种法定义务。 2、监护人必须有监护能力。 3、监护主体与内容具有特定性。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保护的责任来自法律直接规定。 (一)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设置的监护。 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十分明确、简单,只有未成年人与精神病人可以作为被监护的对象。 (一)法定监护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一) 配偶;(二) 父母;(三) 成年子女;(四) 其他近亲属;(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社会组织或法院指定监护人而设立的监护。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及第17条之规定,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问题,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的父、母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本人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二、监护的种类 指定监护注意的问题 (1)有权指定监护的机关 (2)指定监护人的范围与条件 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与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在指定机关与指定的法律效力上相同。两者的区别在于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的近亲属的范围窄于为精神病人指定的监护人的范围。 二、监护的种类 (三)遗嘱监护 遗嘱监护是指父或母以遗嘱方式为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未明确界定遗嘱监护,但实践中还是有条件的认可这种监护方式。遗嘱监护须符合下列条件: (1)被指定的人具备监护能力且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2)遗嘱监护对监护人无不利之情形。 (3)父或母不得以遗嘱之方式否定其他合法监护人的资格。 二、监护的种类 (四)委托监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之解释,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地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三、监护权与父母照顾权 的区别 在采广义监护制度的国家,父母照顾权(亲权)涵括在监护制度之中,并无太大区别。 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制度。两者的区别如下: (一)适用对象的范围不同:监护对象的范围宽于父母照顾权。 三、监护权与父母照顾权 的区别 (二)采取的立法原则不同 父母照顾权成立的基础是亲子关系,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父母高度信任,故父母照顾权立法原则采取放任主义,而监护立法原则采限制主义。 (三)产生的原因不同 父母照顾权关系因父母子女的特定身份自然产生,即父母与子女之间具有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无须特别程序。 三、监护权与父母照顾权 的区别 而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有时不存在这种特定的身份关系,因此须经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产生。 (四)请求报酬的权利不同 许多国家均有规定,监护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因其监护活动要求相应的报酬。但获得报酬权通常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第二节监护人的设立 (一)法定监护人的范围 (1)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第二节监护人的设立 第4款进一步规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对患精神病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定,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之规定。 第二节监护人的设立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的认定常是争议的问题。离婚仅解除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不受影响,因此不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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