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亚生劳动争议普通361.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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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亚生劳动争议普通361

第一审普通程序 法庭审理笔录(第一次) 开庭时间:2010年11月25日8时30分至10时40分 开庭地点: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06号民事审判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是 旁听人数:2 审判长:段元玉 代理审判员:伍洋 孙晓峰 书记员:刘春梅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 被告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下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布法庭纪律: (一)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听从审判长的统一指挥,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长许可; (二)旁听人员一律保持肃静,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吸烟、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三)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四)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打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五)为表示对国家法律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入庭、宣判、退庭时,当事人、代理人等要自动起立,其余旁听人员一律保持肃静。 书记员:请当事人入庭。 书记员:请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谭亚生、历士杰到庭,被告大庆市春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郑百芳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可以开庭。 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谭亚生、历士杰诉被告大庆市春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郑百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谭亚生、历士杰到庭,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 :谭亚生,男,195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庆市大同区大同镇民生村79号,公民身份号 :历士杰,女,195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庆市大同区大同镇民生村79号,公民身份号 委托代理人郑策,男,1935年5月25日出生,住大庆市大同区同世街17号。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 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 :大庆市春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采油八厂。(简称春江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淑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晓晶,女,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开发区建设路新华园4号3门401室,公民身份号 :郑百芳,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大同区和平农垦社区C区五委一组73号,公民身份号 委托代理人林秀华,女,无职业,住大庆市大同区和平农垦社区C区五委一组73号,现住大庆市大同区节能小区,公民身份号 委托代理人谢晓晶,女,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开发区建设路新华园4号3门401室,公民身份号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刚才所核对的当事人身份是否有意见。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庭由审判员段元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伍洋、孙晓峰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春梅担任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四)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五)当事人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提出说明的权利; (七)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执行。当事人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了吗?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如果你们认为法庭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你们是否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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