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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本位”范式下权利权利法理学建构
“权利本位”范式下的权利权利法理学建构
(山东省淄博监狱教育科 张永刚 255129 )
纲要:
导言:“重建法理学”;
一、法学基本矛盾辨析;
二、法学基本范畴体系辨析;
三、法学基本范式辨析;
四、法学基本理论模式辨析;
五、“权利本位”范式下的权利权利法理学建构纲要;
结束语:法学家的任务。
内容摘要:
“重建法理学”无疑是当前法理学界喊的最响的口号之一,如何构建新的法理学理论模式,法理学界可谓众说纷纭。本文通过对法理学界关于法学基本矛盾、法学基本范畴体系、法学基本范式、法学基本理论模式的辨析、研究,提出了一种以权利与权利的矛盾为根本矛盾、以权利为核心范畴、以权利本位为法学范式的权利权利法理学理论模式,并指出法学家的任务是探求权利、权力以及义务的最优化配置、运行方式。
关键词:法理学建构、权利本位范式、权利权利法理学
导言:重建法理学
“重建法理学”无疑是当前法理学界乃至法学界喊得最响的口号之一,这一口号的提出至少反映了两个问题:一是反映了法理学界对传统法理学体系的普遍不满,二是反映了法理学界对如何构建新的法理学体系尚未达成共识。“重建法理学”就其重建的内容来看,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关于法律的一般理论”的重建,二是“法律的一般理论”的重建,前者是法的外在方面,后者是法的内在方面。
就第一个方面“关于法律的一般理论”即法的外在方面的重建问题,法理学界大致上存在着三种主张,可概括为“马”、“中”、“西”。第一种主张可简称为“回到马恩”,该学派认为法理学的研究要以社会主义为出发点,理论上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但要重新认识和理解马克思主义,而要真正认识和理解马克思主义就要回到马恩的原著,弄清马恩经典的原意,在对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文化的态度上,不再盲目的排斥,而是主张有批判的吸收、借鉴。第二种主张可简称为“本土化”,该学派认为法理学的研究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充分利用本土资源,特别注重从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文化中吸取营养,该学派不排斥马克思主义,但也不将其摆到指导思想的高度,仅将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学说来研究。第三种主张可简称为“西化”,该学派认为法理学的研究要以现代化为出发点,而西方特别是欧美提供了现代化的标准模式,法理学的研究要与国际接轨,主张以英美哲学和法学思想为理论基础来构建新的法理学体系,在对马克思主义的态度上,该学派基本上是认为马克思主义已经过时,不再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来分析问题。笔者比较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即坚持以“真正”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继承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吸收和借鉴西方的先进文化,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法理学体系,因该问题不是本文论述的重点,笔者就不再作过多地论述。
笔者想重点谈一下第二个方面“法律的一般理论”即法的内在方面的重建问题。法理学内在方面的构建,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使法学真正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但我国传统法理学理论上的缺失导致了我国法学长期没能摆脱政治学、伦理学的束缚而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这应该是当前法理学的困境。综观近几年法理学界研究的新成果,笔者不揣浅陋,试图建构一种新型的“法律的一般理论”模式,并称之为“权利本位”范式下的权利权利法理学。
一、法学基本矛盾辨析
法理学研究的重点是法学的基本问题,研究法理学不能不从法学的基本问题下手,正如文正邦先生所说:“法哲学的基本问题是贯穿法哲学理论体系的一个重大问题,它具有最深刻的理论透视性和最普遍的概括性,它事实上支配或影响着人们的每一步法哲学思维,任何关于法的理性思考都直接或间接的涉及它并以之为依据,所以它是严密的法哲学理论不应回避的。”[1]那么,什么是法理学的基本问题?“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应当是法学的基本矛盾或根本矛盾”。[2]根据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矛盾即对立统一,事物的性质是由其所包含的特有矛盾决定的。法学之所以能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就是由法所包含的特有矛盾决定的,因此研究法学的基本矛盾是法理学的首要问题。那么,什么是法学的基本矛盾?综观我国法理学界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法理学界大致上存在三种论断:权利—义务基本矛盾论、权利—权力基本矛盾论、权利—权利基本矛盾论。
1、 权利—义务基本矛盾论。“法学的基本矛盾就是权利和义务的矛盾”,[3] “权
利、义务的矛盾是法学的基本矛盾”,[4]在法理学界持该论断的学者较多,尤以张文显先生的研究最为系统。张文显先生在其名著《法哲学范畴研究》一书中,从四个方面对权利和义务的矛盾是法学的基本矛盾这一论断进行了论证:第一,从历史上看,权利和义务包含了法律产生和发展的一切矛盾的萌芽;第二,从法哲学的逻辑结构来看,权利和义务是法哲学范畴体系的逻辑始项所包含的矛盾的两个方面;第三,从法律实践上看,全部法律行为和活动都是围绕着权利和义务而进行的,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运行和操作的全部过程;第四,从法的本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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