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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险业务 经管学院 付莉

copyright@SDUST付莉 copyright@SDUST付莉 第七章 保险业务 25号准则 原保险合同 26号准则 再保险合同 背景: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股份制保险公司 中国平安 中国太平洋 华泰 泰康 新华等 〈保险法〉规定的业务范围: 1、财产保险业务:财产损失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 2、人身保险业务: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3、再保险业务:分出保险 分入保险 必须分业经营: 从事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人不能从事人身保险业务,从事人身保险业务的不能从事财产保险业务 基本概念介绍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保险业务会计核算的特点 根据险种类别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盈亏。(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分开经营、核算) 资产以金融资产为主,保险基金用于投资。成立时需将注册资本的20%作为法定保证金上存 年度决算的重点是估算负债,即保险公司为履行其未来理赔或给付责任而从所收取的保费中提存的各种准备金。 营业利润除了营业收支差额,还包括准备金提转差,以及由于投资和筹资而发生的收支项目的净额。 保险企业涉及常见科目介绍 资产类:应收保费、预付赔付款、应收代位追偿款 负债类:预收保费、保户储金(核算收到投保人以储金本金增值作为保费收入的储金及向投保人支付的储金或投资款增值额) 损益类:保费收入、退保金(寿险原保险合同)、赔付支出、保户红利支出、满期给付、死伤医疗给付、年金给付 准备金涉及科目见后文 第一节 原保险合同 一、原保险合同收入确认与计量 “新准则”规范了保费收入的确认条件,并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和寿险原保险合同两方面来分别规范保费收入的计量。 (一)保费收入确认的条件 “新准则”第七条规定,保费收入确认条件: 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1.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原保险合同虽已成立,但未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在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不能将收到的保费作为保费收入,而应作为预收款处理,待承担保险责任时再转入保费收入。 例1:2007年9月3日,投保人甲向中意人寿交来终身寿险投保单一份,并交保费3 500元。2007年9月30日,经核保部门核保,同意签发保单,预收保费转为实收保费。 中意人寿做如下会计分录: (1)核保前 借:库存现金3 500 贷:预收保费—甲3 500 (2)核保后 借:预收保费—甲3 500 贷:保费收入—终身保险3 500 2.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投保人不能按原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金额交纳保费,则不能确认保费收入。如果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很小,则不能确认保费收入。如赠与保险,由于不会有经济利益流入,公司不应确认保费收入。 例2:2007年9月30日,华建公司与泰康保险公司签订保单,约定保费20万元,保费分期付款。签保单当日,泰康公司收到首期保费4万元,其余16万元分8期,每期2万元收取,即以后每月底收取保费2万元,直至2008年5月30日。 假如2011年5月,泰康还没有收到最后一期应收保费,已超过3年,确认为坏账,按照批准的坏账转销凭证冲销坏账准备。则最后一期应收保费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坏账准备 20 000 贷:应收保费 20 000 3.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收入能够可靠计量,即是指收入金额能够确定。如收入金额不能确定,不能确认保费收入。 (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新准则”第八条规定,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如果在起保日即承担全部保险风险,就应在起保日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全额确认保费收入;否则,应在承担相应保险风险时确认保费收入。 背景知识:财产保险合同一般是签单生效,即一经签订,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例3:2007年8月31日,中和保险公司的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的货运保险费日报表和保险收据存根,以及银行转账支票42万元,该业务是签单生效时立即收到全部保费。 中和保险公司应做如下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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