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培训讲稿-精选.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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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培训讲稿-精选

3.8.18使用非法生产设备或常压作承压使用检查 ▲检查内容与要求 ●使用非法生产设备:不得。(铭牌标注的超过《条例》调整的范围,但制造厂家无许可证) ●常压改承压:不得。(厂家无许可,但铭牌可资料标注在《条例》许可范围之外) ▲检查方法:现场查看。 ▲发现问题的处理依据 发现问题 违则 罚则 非法生产或常压改承压使用 《条例》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条例》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四、气瓶充装站监督检查 和行政执法 ●气瓶充装单位的属性:双重性。《条例》将气瓶充装划为特种设备生产的范畴(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二十二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规则》将气瓶充装划为特种设备使用的范畴[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对气瓶充装站的监督检查由市级或县级质监部门(经市授权)组织实施。 ●本讲稿不按照《规则》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或《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规定的《河北省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表》的检查项目的顺序讲解,但包括其规定的全部内容、要求。 此章只讲生产范畴问题,使用范畴问题见上一章。 * 4.1气瓶充装许可级别划分 气瓶充装许可划分为 永久气体、液化气体、 溶解气体、液化石油 气和标准沸点等于或 低于600C的液体并限 具体气体名称。 * 4.2人员资格级别划分 需要以下人员: 气瓶充装安全管理人员:无级别划分; 气瓶充装人员:永久气体(含低温液化气体)、液化气体(不含液化石油气)、溶解乙炔气、液化石油气、车用燃料气。 含操作检查。 * 4.3许可资格检查 ▲检查内容与要求 ●许可证:应有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在有效期内。 ●单位名称、地址:与实际情况相符。 ●充装气体的范围:不超出批准的范围。 * ▲检查方法 ●索要许可证原件,查看是否有; ●查看许可证有效期是否超期; ●查看营业执照、公章,名称是否与许可证一致; ●核实许可证上的地址是否与实际一致; ●现场检查是否储存有超出许可范围的气体并有相应的充装设施。 * ▲发现问题的处理依据 发现问题 违则 罚则 无充装许可证、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有证据表明,此间有充装行为)或存在超范围充装的情况 《条例》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条例》第八十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名称或单位地址与实际情况不符(有证据表明,此间有充装行为)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等情况,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报。发证机关根据充装单位的变更申报,做出予以许可、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重新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等决定,并且通知充装单位。 《条例》第八十二条: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一)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 4.4资源条件(人员)检查 ▲检查内容与要求 ●技术人员:应有且职称与充装气体相适应(液化石油气:助工以上;其它气体:工程师以上)。 ●技术工人(安全管理人员、充装操作、检查人员):满足许可条件且应与充装工作相适应(数量、资格及项目数量、资格 在有效期)。 注:最少有三名操作人员,每班应有一名检查人员。 * ▲检查方法 要企业提供最近的工资表,由企业指出人员名单。要企业提供这些人的毕业证、职称证(技术人员)或资格证原件(技术工人)。核对数量、专业、职称、资格及其有效期。 * ▲发现问题的处理依据 发现问题 违则 罚则 人员条件不再满足要求而继续充装 《条例》第二十二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条例》第八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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