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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二合同部分重点整理 ?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性质不同。要约邀请是行为 人为唤起他人对其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没有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是订约行为,对要约人有拘束力。 (2)表意的对象不同。要约邀请一般向不特定人发出,多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实现;而要约一般是向特定人发出的,多采用对话或信函的方式为之。 ?(3)内容要求不同。要约邀请的内容不具备成立合同的全部必要条款,如普通的商业广告;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具备成立合同的全部必要条款,并含有要约人愿意接受要约拘束的意思。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 意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享有的对抗对方的给付请求权,暂时得不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1.意义: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得拒绝对方履行请求的权利。(《合同法》第66条) 2.构成要件。 (1)须当事人间为双务合同。 (2)须合同中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未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当事人即应同时履行,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履行而自己不履行的,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抗辩事由。一方不按照约定履行反要求对方履行,即给对方构成风险甚至损害,为防止对方因此受到损害,法律准许其得行抗辩,暂时不履行其债务。 (4)对方的义务可能履行。该抗辩权的目的是使当事人同时履行义务。因此,如果对方的债务不能履行,不发生该抗辩权,当事人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请求救济。例如卖方将标的物毁损,就应按违约责任对待,不发生该抗辩权。 3.效力。 ??? 抗辩权人得暂时不履行债务,待对方按约定同时履行或者补正其先前不符合约定的履行时,应当同时履行。 从救济方面讲,对方在履行期届满不履行的,构成违约责任。 (二)先履行抗辩权 ?1.意义: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一方享有的在应先履行一方未为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得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又称顺序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 2.构成要件。 (1)须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当事人间有数合同的,一合同的不履行不是他合同的抗辩事由。 (2)须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先后顺序。无此约定的,应属同时履行,不发生先履行抗辩权。 (3)应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合约定。??? (4)应先履行的债务有履行的可能。 3.效力: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迟延给付的,不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三)不安抗辩权 1.意义: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者能够证明应后履行者难以履行时所享有的、得于应后履行者未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先履行的权利。 2.构成要件。 (1)合同定有先后履行顺序。无此约定的,可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构成不安抗辩权。 (2)须应后履行方有难以履行的情形。诸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偿债能力的其他情形等。 (3)须应后履行方的债务未届履行期。若该方在履行期届至而难以履行的,发生违约责任,已经没有不安抗辩的必要。 (4)应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该方有难以履行之情形,又不提供担保的,应先履行方之“不安”加剧,即得中止履行。相反,若应后履行方虽有难以履行之情形,但提供了适当担保,应先履行方的“不安”不存在,自应履行其债务。 3.效力。 (1)应后履行方有难以履行的情形时,应先履行方得请求其提供担保。 (2)在后履行方提供适当担保前,先履行方有权中止履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 (3)应后履行方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履行方应恢复履行。 (4)应先履行方中止履行后,对方在一定期限内仍没有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方得解除合同。 (四)违约责任承担的形式 1.继续履行。 (1)意义: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在有履行条件、债权人要求的条件下,继续履行原定的合同义务。 (2)构成要件:除须具备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外,尚须债权人请求且债务人能够继续履行、事实上和法律上无继续履行的限制等个别要件。 (3)效力:按原约定的义务履行。任一方都不得改变原定义务。 2.采取补救措施。 (1)意义:补救措施是指由违约方对可用更换、修理、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方式的瑕疵给付,实施相应补正措施,消除或减轻债权人损害的责任形式。 (2)特点。债务人履行不合约定但在事实上尚有补救的条件。当事人双方均得主张采用相应的责任。 (3)效力:债务人采取补救措施的,不改变其违约的性质,债权人仍得就补救措施未能弥补的损失部分,主张赔偿请求权。 3.赔偿损失。 (1)意义:即以违约方的财产赔偿对方因违约所受损失。赔偿损失通常采用金钱赔偿,在当事人有约定或者债务人确实无金钱可赔偿的情形,不排除以实物折价赔偿。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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