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罪.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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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罪.ppt

南京林业大学论文答辩 题目: 盗伐林木罪的性质分析 ——基于法定犯与自然犯的分类 学 生:符 娅 指导老师:汪海燕 前言 环境犯罪是我国刑法学界近年来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1997年刑法典在旧刑法典的基础上,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新刑法虽然规定了破坏自然资源保护罪,却在保护环境方面仍然存在一些缺陷与漏洞,过度注重经济效益而无视生态效益,其中尤以盗伐林木罪为甚。 关于盗伐林木罪,学界的研究主要立足于现行法律的规定之上,思考现行立法的缺陷和漏洞,呼吁对环境刑法、森林法以及关于盗伐林木罪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进一步完善。 论文思路 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 基于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分类给盗伐林木罪定性 定性中发现现行刑法关于盗伐林木罪规定的不完善 提出宏观修改意见 1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分类 自然犯与法定犯的概念及区分 自然犯—— 法定犯—— 自然犯特点在于违反伦理道德; 法定犯侧重于犯罪构成要以违反了除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为前提。 区分标准的相对性发展 有学者提出“当下的自然犯、法定犯无论在理论的切入点,落脚点亦或指称、内涵上都已与其初本形态相去甚远”的观点。 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也是相对的,之间出现了法定犯罪自然化、自然犯罪非犯罪化两种形态。 社会伦理道德的不断演变,环境伦理道德脱颖而出,环境犯罪等法定犯越来越具有自然犯的色彩。 2盗伐林木罪的理论性质分析 首先,盗伐林木罪具有的自然犯属性——违背社会伦理道德 何为社会伦理道德? 传统意义上,道德是指调节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伦理,从本质而言是关于人性、人伦关系及结构等问题的基本原则的概括。 现代意义上的伦理道德已经融合了环境伦理道德 环境伦理道德的要求 环境伦理道德目的在于保护地球保护人类和其他生物的生存,意味着自然环境与自然资源是有价值的。强调自然有内在的价值,人类如果侵犯或者破坏了这种不被人感知的价值,那么整个生态系统将会失去动态的平衡。 新的环境伦理观要求相应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要求这种新型环境伦理理念在法律上的体现,即道德法律化。这种演化要求人类用伦理的角度重新审视调整人与自然地关系,规范环境立法。 其次,盗伐林木罪的法定犯特征 1.“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犯罪对象的区别: “盗伐林木罪”——国家、集体所有、他人自留山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 。 “盗窃罪”——国家、集体所有或个人合法所有的各种财物。 2.重要特征——盗伐林木行为构成犯罪以已经先违反了《森林法》关于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等的规定为前提。 总结 盗伐林木罪在现代社会模式下同时具备了法定犯与自然犯的特征。 结合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 不能单纯定性为法定犯或者自然犯 理论上:盗伐林木罪——法定犯罪自然化 3盗伐林木罪性质的法律分析 3.1盗伐林木罪的概念 1.定义: 盗伐林木罪——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2.构成要件 主体 主观方面 客体——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评析: 3.2司法实践中的特点 司法实践中对于盗伐木木行为有多少司法判决考虑过林木的生态价值?以下是发生在某林区的检察机关起诉的盗伐林木案件判决情况: 图表分析 1.我国《森林法》具体规定了五种: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每种林木所具有的价值是不一样的。 2.常常片面地将采伐林木行为一概视为破坏生态而将其定论为产生“负外部性”。 总结:现行的森林资源管制没有针对不同情形的外部性分别对待,对采伐限额的分配也是将各种形式的林木采伐不加区分地纳入到采伐限额的统一控制之中。 4对现行刑法规定的反思 4.1刑法的相关规定 1.盗伐林木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要素“数量较大”的起点过高。 2.盗伐林木罪的法定刑过轻。 3.法律责任存在空档 4.2具体完善建议 森林的双重价值不可小觑,用生态价值去换经济价值,这无疑是不明智的。刑事立法以保护国家财产,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为宗旨,有必要结合经济价值与环境价值。 4.2.1确立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宗旨 刑法要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精神,突出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更加注重生态效益,协调经济发展与森林生态发展之间的要求与矛盾。 4.2.2建立“生态利益中心主义” 1.我国环境立法应确立“建立在物种公平上的权利公平”目标。 2.在以可持续发展原则为核心的基础上,应适当结合生态利益中心主义的基本观点,从生态、隐形和宏观的角度把握林木数量的大小。 4.2.3完善刑罚的相关规定 1.将罚款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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