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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立联合医院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申诉及惩戒措施
高雄市立聯合醫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辦法
一、高雄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供受僱者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性騷擾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性別工作平等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準則」訂定本要點,並公開揭示。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院各級主管對其所屬員工、員工相互間或員工與受服務對象間、員工遭任何人申訴之性騷擾事件。性騷擾之行為人如非本院員工,本院依法提供受害人行使權利之協助。
三、本要點所稱性騷擾,指事件當事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
1.員工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僱主、各級主管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利用其工作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對員工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行為、圖片或其他方法,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二)性騷擾防治法所稱性騷擾:
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三)職場性騷擾之行為人如有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則應同時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規定。
四、本院應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發生,保護員工不受性騷擾之威脅,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提升主管與員工兩性平權之觀念。如有性騷擾或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檢討、改善防治措施。
五、本院應適時辦理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教育講習,合理規劃兩性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六、本院應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管道,將相關資訊公開揭示。
申訴專線電話:07-5552565轉2481
申訴專用傳真:07-5550747
申訴專用信箱或申訴電子信箱:smallfat @kcg.gov.tw
受理申訴人員:人事室承辦人員
七、本院應利用集會、廣播及印刷品等各種傳遞訊息方式,加強同仁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並鼓勵所屬員工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
八、本院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對行為人之懲處。
(四)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九、本院為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以下簡稱申訴事件),應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小組」(以下簡稱調查小組)應置委員3人至5人,並由其中一人擔任小組召集人並為主席,除人主管為當然委員外,餘委員由就申訴個案指定本在職員工或選聘擔任,其中女性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比例。
第一項得由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
十、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應以書面為之。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訴第三條第一款之申訴無時效限制,申訴第三條第二款之申訴則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院人事單位提出申訴;必要時並得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但應以書面補正。
申訴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請求事項。
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託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十一、調查小組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 一事由再為申訴。
十二、調查小組評議程序如下:一)受理之申訴案件,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調查結束後,並應作成調查報告書。(),應事前通知當事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與案情有關之相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說明。()對申訴案件之評議,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決定成立者,應作成懲處及其他適當處理之建;決定不成立者,仍應審酌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申訴決定應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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