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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案例
1.原告甲与被告乙系邻居,二人为建造厨房一事发生口角进而互殴。甲被乙打伤花去医药费1050元。甲遂向法院起诉乙,要求乙赔偿其误工损失费、医疗费、护理费共计1500元。被告乙认为双方均有责任,只愿意赔偿500元。法院开庭进行审理,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员丙征求双方的调解意见。原告甲不同意调解,要求法院依法判决乙赔偿损失。被告乙同意调解。审判员丙考虑到双方是邻居关系,为避免矛盾激化,加强睦邻友好,决定主持双方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原告甲坚持要求乙赔偿1500元,乙却只同意赔偿500元。审判员丙说:“我看由乙赔偿1000元好了。”对此双方均不同意。于是丙将原告甲单独叫到办公室,说:“判决还不一定给得了你1000元呢,因为你也动手打了人家,只不过伤得轻点。”原告虽说不情愿,但嘴上不得不表示同意。然后丙又把被告乙单独叫到办公室,说:“500元也太低了,你身强力壮的,人家已经老太太了,责任在你身上。我建议1000元还算是少的了。”被告乙只好答应。于是在审判员丙做工作的情况下,甲乙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乙赔偿原告甲1000元;诉讼费各负担一半;本调解书生效后15日内执行。审判员告知双方第二天到法院领取调解书,但当天要求双方在送达回证上签了名。第二天,原告甲到法院表示赔偿额太少,不同意调解。审判丙把制作好的调解书递给甲,说:“调解书现在给你,你已经签过字了,所以调解书已经生效,不能反悔了。” 问:本案的调解有何违法之处? 1.问:本案的调解有何违法之处?答:本案审判员在原告不同意的情况下主持调解,违反调解自愿原则。调解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完全自愿,本案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审判员就不应主持调解,应当依法及时判决。 本案审判员以判压调的做法是不正确的。调解协议必须是当事人相互谅解,自愿协调达成的,不能靠威胁或压制手段强制达成协议。 本案中审判员在调解书送达前,事先要求原告和被告双方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是不合法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签收前,当事人可以反悔,拒绝签收调解书。签收调解书应当在调解书送达时进行。未送达先签收的做法是错误的。 2.甲男与乙女于199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甲男有很深的重男轻女思想,经常为此打骂乙女,夫妻感情渐淡。乙女于2002年向该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男离婚。法院受理后,经双方同意进行了调解。调解中甲男同意离婚,但提出家庭财产归乙女所有,同时女儿由乙女抚养,甲不再尽抚养义务,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乙女对此表示同意,接受甲男提出的条件,双方签订离婚调解协议,法院据此制作了调解书。 问:本案的调解是否妥当? 2.问:本案的调解是否妥当?答:本案中的调解,违反的合法的原则,调解是无效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能因父母离婚而解除,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甲乙双方协议免除甲抚养女儿的法定义务损害了其女儿的合法权益,故该协议是违法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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